(——吉人天佑摄)
今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等12人操纵证券市场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马兴田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康美药业原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许冬谨及其他责任人员11人,因参与相关证券犯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判罚的出台,意味着对这起A股市场上惊天的虚增货币资金800多亿元的大案的全面清理取得了一个阶段性的成果,即从行政、民事赔偿以及刑事责任三个方面,均对犯罪当事人做出了较为彻底的清算,在一定程度上对A股市场上所有的上市公司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与震慑作用。不过,全面剖析此案的判决要点,个人认为,广大中小投资者也急需从此案中牢记三大教训。
一、遇到欺诈案件要积极起诉
的起诉人达到50人以上时,投服中心才能够接受起诉人的特别授权,以特殊代表人身份代表具体的投资者主张权利。如果达不到这个基本的门槛,则投资者还是只能走单独追究康美各项责任的困难道路。
事实上,这次广大中小投资者能够以较低的诉讼成本,取得较高的赔偿金额,与投服中心接受了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是分不开的,正是有了黄梅香等超过50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投服中心才能按照。
由于这个特殊代表人制度要求必须要有超过50个人以上的受害人进行授权,才能代表大家进入这场法律维权程序,因此,出了任何这样的案件后,广大中小投资者都应当积极维权,令起诉人数达到50个人以上,才能令这场官司有专门的组织跟进,也能为所有起诉者节省一笔较大的诉讼费用。
二、遇到有任何媒体揭发上市公司的负面,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
从这次维权案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判决造假日与揭露日是非常关键的时间节点,只有在这一段日期内买进股票并形成损失的投资者才被认定为受害人,才有资格获得赔偿。而在本案中,揭露日是以两家自媒体质疑康美财务数据造假文章的发布时间来确定的。虽然三天后,康美还义正辞严的发布公司一切经营正常,自媒体文章属于未经核实的不实之词,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公告,令很多投资者在自媒体与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之间,选择相信了后者,但是在司法实践上,再次选择相信造假公司的公告而买入股票,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
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不知道法院这样确定揭露日的标准有何依据,作为普通人,我能够想到的一个逻辑是:已经有人告诉你这家公司是个假话王了,你为什么还要选择相信它呢?在这个时候你还不听劝,非要相信一个在财务数据上都敢讲假话的公司的一个吓唬人的公告,实在属于无脑行为,因此,实在不值得同情,也不值得法律为你撑腰。
总之,不管你怎么理解都好,现实就是,如果你相信自媒体的揭露文章,不管公司说什么,都坚持不再买进它的股票,至少是安全的。这意味着,以后一旦市场上有任何关于上市公司的较为严重的负面报道,那么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元,也一定要赶快抛出,这样你的损失才有可能被法律认可。如果选择相信后来的公司澄清公告,那么就要盈亏自负了。
三、买任何一家公司的股票金额不要超过50万元
从这次具体的赔偿方案来看,在康美药业已经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据财新报道:广药集团将牵手广东省市两级国资,投入65亿元重整康美。在此次重整中,投服中心已代表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投资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被选为康美药业破产重整案9家债权人委员会委员之一。因此,康美药业已经对此次集体诉讼可能承担的24.59亿元的债权金额予以预留。
具体方案是:这部分股民投资损失转换为康美药业的24.59亿元债权,后续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债权中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部分按照100%的比例进行现金清偿;50万元以上债权部分,通过以股抵债、一定比例现金清偿、信托受益权抵债的方式予以清偿。即:每100元普通债权可分得7.29元现金、8.829股股票及4.42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也就是说,如果你只用了50万元以下的金额在上述时间段内买入康美药业而出现了亏损,那么亏损多少,可以补给你多少。但是如果在上述时间段内,你买了60万元的康美股票,最后亏得只剩下45万元的情况下,先给你补赔5万元整,即你可以拿回50万元的本金,然后剩下的10万元,只能拿回7290元现金,外加8829股康美股票以及4420份信托受益权份额。即低于50万元的可以获得全额赔偿,高出部分就要接受一定程度的打折。
重要的事情再总结一下:遇到上市公司欺诈,第一一定要站出来去起诉;第二是看到任何负面报道,不要再幻想去抄底,坚决不再去碰这只股票;第三就是买入任何股票,最好不要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