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法治报记者胡蝶飞
8月5日上午,上海金融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新三板市场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这也是首例涉交易型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案。
从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到群体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近年来,上海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构建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体系,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上海法院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积极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司法环境。记者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的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1年,上海法院共计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197484件,同比上升10.16%,审结197090件,同比上升10.18%;共受理二审金融商事案件3348件,收案数量为近五年来最高。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首次居于首位。
首例涉新三板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案宣判
新公司
中国证监会认为,邵某通过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在操纵期间连续主动买入,主动与做市商成交,大量买卖公司股票,迫使做市商不断提高双向报价中枢,推动成交价格不断上升,其成交量占同期市场交易量的比率为54.03%。上述交易行为,影响了该股交易量,也对其价格走势产生了重大影响。《行政处罚决定书》还认定,邵某等从2015年9月14日开始连续8个交易日进行了尾盘操纵。结合行为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对邵某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对其他案外人亦有相应处罚。
因参与新公司定向增发投资3000万元产生巨额亏损,原告将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邵某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责任,诉请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余万元。
该案涉及新三板市场定向增发投资者在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损失计算规则等诸多新颖法律问题,具有一定前瞻性和典型意义。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针对其特殊性,从新三板市场定向增发投资者的证券侵权求偿不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责任的损失计算有别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对新三板市场证券侵权的损失计算,应充分听取专业意见,以对相关行业企业进行投资时的科学估值方法等为参考的三方面予以具体认定。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认定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318万元,判令被告邵某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因并非操纵市场行为人而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这是全国首例新三板市场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也是首例涉交易型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案。
让中小投资者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这起全国首案只是一个缩影。近年以来,金融司法和监管领域都在不断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上海法院充分发挥群体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作用,通过完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审判工作机制,深入推进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举措,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去年,上海法院审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全国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全国产生了普遍的积极反响。
数据显示,2021年,上海金融法院运用示范判决机制成功化解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4300余件,浦东法院也运用示范判决机制审结200余件涉众性金融案件,大幅提高了群体性金融案件的审理效率,让中小投资者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上海高院金融庭副庭长沙洵表示,下一步,上海法院将聚焦影响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深层次问题,健全完善符合国情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法院将依托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进一步完善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中小投资者保护智慧舱”等信息化审理机制,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投资者少跑腿”,切实提高诉讼便利度,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同时,上海法院还将充分利用法院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扩大调解组织范围,向公众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现代化网络调解服务,快速有效妥善化解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大幅增长首次居于首位
2021年,上海法院共计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197484件,同比上升10.16%,审结197090件,同比上升10.18%;共受理二审金融商事案件3348件,收案数量为近五年来最高。这是记者从上海高院近日召开的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信息。
会上,上海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茆荣华通报了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从案件类型来看,收案数量排名前五的金融商事案件类型分别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险类纠纷以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这五类案件共占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总数的97.3%。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上海法院受理的金融商事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首次居于首位。“主要原因是根据金融风险防控的要求,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了贷款管理并加大了催收力度,导致借款合同从订立到启动诉讼的周期大幅缩短,密集进入违约处置阶段。”茆荣华表示。同时,金融政策对金融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导向作用日益显著。
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白皮书中,上海高院还梳理了金融商事案件的六大特点,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长,金融政策对金融纠纷案件的传导效应日趋明显,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健康良性发展成效良好,新旧法律、司法解释衔接适用问题逐步显现,涉及电子商业汇票法律问题较多,涉供应链融资的金融纠纷多发。
根据当前经济金融形势,上海高院在白皮书中提出了未来金融纠纷案件可能呈现的三个发展趋势:与推动更高层次对外开放、实现更高质量发展有关的金融商事案件将逐步出现;证券、期货及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件审理的专业化要求将进一步提升;涉及疫情防控的金融法律纠纷将逐步增多。
“目前,上海法院受理的与疫情直接相关的金融商事案件总体数量还不多,案件类型主要涉及与‘隔离险’相关的保险合同纠纷,预计今后一段时间内相关案件可能逐步进入诉讼。”茆荣华说。
当天,上海高院还首次发布《2019-2021年上海法院涉资产管理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以期推动资产管理行业更加健康规范发展。
会上发布的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中,涵盖了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上市公司等各类金融市场主体,纠纷类型在相关金融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