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被告钟安科(原钟安晓)公司被判向原告支付约人民币228,000元。 被告中安晓科技承担了中安科的上述付款义务。 连带责任; 二审未通过被告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撤销一审判决,连带责任判决或者撤销一审判决并复审上诉请求。 最终判决是,招商证券和瑞华在25%的连带责任下,对中安科负有前述对忠安科的赔偿责任,范围为1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在此案涉及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招商证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照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专业人士的专业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尽职调查。 财务顾问报告中的观点显然与事实不一致。 在审查与“班板通”项目有关的材料和发表专业意见的过程中存在错误,导致在其发布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一部分中产生了误导性陈述;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合规性。审计业务准则承担了尽职调查和尽职调查义务,导致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两名被告应对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市金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安晓科技,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中安科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终审法院对此作出了更好的区分和判决。 所涉及的两个中介机构的共同责任。 。 二审判决书还明确表示,本案中建立损失数据模型30万元的费用和计算损失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由两个上诉人承担一半。 在这种情况下, 基于审慎原则,该公司已在2020年为上述案件的相应金额计提了预计负债。
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 中安消集团(上市公司),中安消科技,中恒汇智和涂国申等责任单位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时,中恒汇智的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涂国申也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禁令。
作为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一方,中安消科技将“班板通”项目纳入了盈利预测。 在后续项目重大变更难以实施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提供《利润预测报告》,造成了评估。中安孝技术评估值的评估结论为28.59亿元,评估结果为: 增值约26.9亿元,增值率为1597.19%”严重不准确,资产评估值严重虚高。 钟安科根据这种过高的评估价值发行股票,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外,中国安防技术公司2013年的营业收入增加了5515万元。 以上导致上市公司钟安晓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的误导性陈述和虚假记载。
中安消的一些投资者就签署了委托索赔书。 证监会下达处罚决定后,投资者的索赔诉讼正式启动。 ST中安公司的公告显示,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1,725起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原告投资者诉ST中安公司及其他被告案件,涉及金额为690,664,400元。
在这次生效的最终判决中,上市公司,所涉及的重组方和两家负责任的证券中介机构被判“共同赔偿”。 索赔股东很可能会赢得诉讼,并在将来获得赔偿。 根据司法惯例,随后的法院将根据共同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标准以及有效判决中发现的损失计算方法,依法处理这一系列平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