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ST必康,002411)在2023年4月17日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中提示,公司聘用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上述事项可能对公司消除非标事项产生不利 影响,可能导致公司出现 2022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延安必康(*ST必康,002411)此前便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由此引发的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已有两审判决。如今再次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投资者索赔条件扩大。延安必康(*ST必康,002411)的索赔条件为:1、在016年4月26日到入延安必康(ST必康,002411)股票,并且在2023年4月1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