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延安必康(002411.SZ)昨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5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韩文雄、邵新军、方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2]8号)和《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韩文雄、邵新军、方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2]9号)。
2021年10月29日,延安必康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50亿元至10亿元。2022年4月30日,延安必康披露《2021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7.80亿元至8.80亿元,业绩快报相关指标为亏损8.79亿元,与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陕西证监局表示,年度业绩预告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敏感信息,公司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年度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延安必康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相关信息不准确,且业绩修正严重滞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延安必康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代)韩文雄、总经理邵新军、财务总监方曦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延安必康及韩文雄、邵新军、方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延安必康及上述人员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会计专业知识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履职能力,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陕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截至2022年4月30日,延安必康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延安必康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同时,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延安必康董事长韩文雄、总经理邵新军、财务总监方曦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韩文雄、邵新军、方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陕西证监局表示,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是维护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保障,延安必康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谨记敬畏法治、敬畏投资者的要求,强化诚实守信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消除年度报告无法按期披露的障碍,尽快编制、审议、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公司财务经营状况。延安必康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陕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延安必康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整改。公司将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同时,公司将加强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积极维护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来源: 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