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7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银保监罚决字〔2023〕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6号)显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租赁业务“三查”不到位且租赁资金流向禁止性领域、资本充足率计算不审慎、以不宜变现所有权存在瑕疵的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以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船舶租赁业务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业务经营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

  吴荣样、徐珊珊对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船舶租赁业务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业务经营形式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田忠华对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于超对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不宜变现所有权存在瑕疵的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莫燕锋对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业务“三查”不到位且租赁资金流向禁止性领域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深圳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罚款370万元;对吴荣样给予警告;对田忠华给予警告;对徐珊珊给予警告;对于超给予警告;对莫燕锋给予警告。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显示,该公司成立于4年,是国家开发银行旗下唯一的租赁业务平台,也是境内第一家上市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126.4238亿元。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已于港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国银金租”,股票代码为“1606.HK”。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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