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主要分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自愿解散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而自愿进行的解散,强制解散是法律或政府主管机关强制公司进行的非自愿性质的解散公司解散原因主要有:
(1)公司存续期届满,只要章程成立法规定公司存续期的,…旦期限届满,除公司依法申请延长存续期外,公司必续解散;
(2)公司设立的宗旨已实现或公司经营业务已完成;
(3)股东全体同意或股东大会作出解散的决议;
(4)股东过少,不是法定人数;
(5)公司和其他公司合并而解散原公司;
(6)公司破产;
(7)因法院裁决或政府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
(8)公司遇到重大损害或经营特别困难时向法院提出申请。
公司解散程序因解散是否自愿而不同。自愿解散程序为:
(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且该决议要以重度特别决议进行;
(2)董事、监察人申请解散登记。
一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在解散开始一定时期内,董事和监察人要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解散登记,一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登记,解散即正始生效。如果董事和监察人没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解散登记,政府主管部门可根据职权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强制解散程序为:
(1)董事会通知股东。在公司解散开始后,除破产原因外,董事会应立即公告通知股东并以专函形式通知记名股东。若因为破产原因而解散,由法院出具公告说明。
(2)董事、监察人申请解散登记。非破产原因而解散,董事、监察人同样应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因破产原因而解散,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破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