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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丨何 川
美 编丨王 璐
审 核丨包英华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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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九十五条在《民事诉讼法》有关代表人诉讼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证券侵权领域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于
本院于2021年5月出台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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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念
代表人诉讼机制是指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诉讼包括普通代表人诉讼以及特别代表人诉讼,其中普通代表人诉讼又包括人数确定和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十人以上投资者,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条件和共同诉讼条件,并能提供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可以推选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明示加入”是普通代表人诉讼最重要的特征。
特别代表人诉讼,在权利登记公告期间,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不同意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权利人可以提交退出声明。“默示加入”是特别代表人诉讼最重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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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凡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因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适用本规定。
本院审理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及其他类金融机构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群体性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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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的确定
认定代表人,在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当在起诉前确定获得特别授权的代表人,并在起诉书中就代表人的推选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在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当在起诉书中就拟任代表人人选及条件作出说明。在登记期间向本院登记的权利人对拟任代表人人选均没有提出异议,并且登记的权利人无人申请担任代表人的,本院可以认定由该二至五名人选作为代表人。
推选代表人,向本院登记的权利人对拟任代表人的人选有异议,或者申请担任代表人的,本院在自愿担任代表人的原告中组织推选。
指定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本院指定并征得被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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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裁判的效力
判决、裁定的效力,本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符合权利人范围但未参加登记的投资者提起诉讼,且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代表人诉讼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相同的,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诉讼请求后,裁定适用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调解书的效力,代表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草案的,应当向本院提出制作调解书的申请书及调解协议草案。本院经初步审查认为可以调解的,向全体原告通知其对调解协议草案发表意见的权利以及方式、程序和期限。本院决定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告知提出异议的原告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退出调解的申请,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退出申请的原告,视为接受。本院对申请退出原告的诉讼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