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时报

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新纶科技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买入新纶科技,并在2019年6月26日卖出或持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新纶科技维权入口)

新纶科技多次虚假陈述 证监会予以顶格处罚

2019年6月26日,新纶科技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股价随后连续两个跌停,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科技主要违法事实是:

一、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这导致新纶科技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33,655.12 万元占当期收入的 20.29%,虛增采购成本24,935.67万元,虚增利润7,643.3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42.73%;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 33,828.24 万元,占当期收入的 16.39%,虚增采购成本24,447.93 万元,虚增利润9,330.50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0.67%;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 6,233.97万元,占当期收入的1.94%,虚增采购成本4,425.41 万元,虚增利润 1,072.30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3%。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新纶科技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宏辉电子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三、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新纶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金耀辉使用自身在银行的定期存款,为宏辉电子和深圳市前海贝斯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曼)两家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2017 年度担保额度为 40,000 万 元,占新纶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07%。新纶科技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担保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侯毅等有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受损投资者依法可索赔

》实施之前,证监会按照2005《证券法》对新纶科技等虚假陈述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所以罚款金额并不高,而且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并未得到丝毫弥补。投资者唯有提起民事索赔诉讼,才有可能挽回自身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新纶科技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买入新纶科技股票,并在2019年6月26日卖出或持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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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科技虚假陈述被罚 或将面临受损投资者依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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