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上交所发布警示函,对江苏阳光时任董秘赵静和徐伟民、时任财务总监徐霞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3号)查明的事实,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或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一是公司对于向河北宇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采购的部分原材料存在提前确认存货的情形,2021年半年报、三季报提前确认存货涉及金额均为8,716.82万,造成相关定期报告中存货披露不准确。

二是公司按品号确认收入,却按产品品类进行成本核算,导致成本结转与收入确认金额不配比,成本信息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

三是计算库存商品(面料)的存货跌价准备时,公司以品类为基础,对存货的成本和可变现净值不区分品号进行平均计算,并将所有库存均按12月平均售价计量可变现净值,未考虑是否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

中,未披露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向公司无偿转让“阳光”牌商标的首发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上交所指出,综上,江苏阳光多期定期报告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会秘书赵静(任期2018年3月9日至今)、徐伟民(任期2008年7年月14日至2018年3月9日)作为信息披露事项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徐霞(任期2004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7日)作为财务事项负责人,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监管一部决定: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静、徐伟民,时任财务总监徐霞予以监管警示。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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