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银保监规〔2022〕19号)。
此次最大的变化是:
原评估对象仅为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此次修订将农村合作银行、AMC、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纳入监管评估范围。
进一步优化评估机制。B级(良好)及以上的机构,可适当降低评估频率,但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
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评估指标不再随办法同时印发,而是根据最新制度和工作需要,及时更新调整。
进一步加强结果应用。要求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进行早期干预,坚决防止“带病运行”。
本文纲要第一部分 19号文新规全文
第二部分 官方答记者问
第三部分 2021年评估结果总体情况
第四部分 银行业公司治理相关风险点总结
风险点1:公司治理不规范
风险点2:股权关系不清、股东行为失范
风险点3:非自有资金出资入股
风险点4:股权代持
风险点5:股东资质管理不到位
风险点6:股东质押未按规定限制表决权
风险点7: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不规范
风险点8:信息披露不规范
风险点9:董、监、高履职不到位
第一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
银保监规〔2022〕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长期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是指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进行判断、评价和分类,并根据评估结果依法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自保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
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党的领导、股东治理、关联交易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市场约束、利益相关者治理等方面。
第六条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价、有效性评价、重大事项调降评级三个步骤。
(一)合规性评价。满分100分,主要考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监管机构对相关指标逐项评价打分。
(二)有效性评价。重点考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机制的实际效果,主要关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监管机构在合规性评价得分基础上,对照有效性评价指标进行扣分;对银行保险机构改善公司治理有效性的优秀实践,可予以加分。
(三)重大事项调降评级。当机构存在公司治理重大缺陷甚至失灵情况时,监管机构对前两项综合评分及其对应评估等级进行调降,形成评估结果。
合规性指标或有效性指标存在问题持续得不到整改的,可以视情况加大扣分力度。第二年未整改的,可按该指标分值两倍扣分;第三年未整改的,可按该指标分值四倍扣分;第四年未整改的,可按该指标分值八倍扣分;以此类推。
第七条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总分为100分,评估等级分为五级:90分以上为A级,90分以下至80分以上为B级,80分以下至70分以上为C级,70分以下至60分以上为D级,60分以下为E级。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直接评定为E级:
(一)拒绝或者阻碍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二)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隐瞒公司治理重要事实、资产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风险;
(三)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循环注资、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或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违规关联交易,严重影响银行保险机构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真实性;
(四)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行为规避监管审查,控制或操纵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
(五)公司治理机制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长期(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召开或做出决策;
(六)出现兑付危机、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
(七)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情形。
第九条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公司治理监管工作需要,修订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并及时告知银行保险机构。
第三章评估程序和分工
第十条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对评估结果为B级及以上的机构可适当降低评估频率,但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主要评估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状况。在公司治理监管评估过程中,监管机构可结合实际,适当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
第十一条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办公室设在银保监会公司治理监管部,负责统筹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各机构监管部门、各银保监局具体实施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程序主要包括年度评估方案制定、机构自评、监管评估、监管复核、结果分析与反馈、督促整改等环节。
第十三条 银保监会每年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行业公司治理风险特征、监管规则和关注重点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制定年度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方案,明确当年评估对象、评估要点、评分标准和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开展公司治理自评估,形成本机构公司治理自评估报告,每年2月底前将自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由相关机构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管评估;银保监局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由银保监局组织实施监管评估。监管评估应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
第十六条 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机构监管部门、银保监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当年的评估对象和评估方式。现场评估应每3年对所监管机构实现全覆盖。
现场评估采取现场调阅材料、查询系统,以及与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谈话等方式,结合日常非现场监管、前期现场检查等掌握的情况开展。非现场评估重点结合银行保险机构自评估报告、机构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日常非现场监管、前期现场检查等掌握的情况开展。
监管机构应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相关机构按照公司治理评分要素逐项评分,审慎核实评分依据的事实和材料,对发现的重大问题予以确认,形成监管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机构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信息、机构风险状况等情况,对银保监局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监管复核。监管复核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机构监管部门应当将复核结果反馈相关银保监局。
第十八条 机构监管部门、银保监局对年度评估开展情况和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总结评估发现的风险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办公室。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办公室可以联合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和银保监局,在评估过程中或评估结束后,选取一定比例的被评估机构,进行监管评估抽查,进一步提高监管评估标准的一致性。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的反馈由负责监管评估的机构监管部门或银保监局实施,反馈采取“一对一”的形式,内容包括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要求。评估结果反馈原则上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当持续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完成问题的整改。
第二十条 相关机构在收到监管机构的反馈结果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通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估结果、监管机构反馈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等,并按监管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负责监管评估的机构监管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相关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在公司治理监管评估过程中发现银行保险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及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第二十二条 银保监会结合监管评估工作实际,适时对监管评估工作及效果进行后评价,持续改进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体系。
第二十三条 银保监会建立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信息系统,加强评估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评估结果和运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是衡量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准。
评估等级为A级(优秀),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各方面健全,未发现明显的合规性及有效性问题,公司治理机制运转有效。
评估等级为B级(较好),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基本健全,同时存在一些弱点,相关机构能够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完善。
评估等级为C级(合格),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存在一定缺陷,公司治理合规性或有效性需加以改善。
评估等级为D级(较弱),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存在较多突出问题,合规性较差,有效性不足,公司治理基础薄弱。
评估等级为E级(差),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合规性差,有效性严重不足,公司治理整体失效。
第二十五条 银保监会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重要依据,并在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监管通报等环节加强对评估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银保监会根据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依法采取不同监管措施:
(一)对A级机构,开展常规监管,督促其保持良好公司治理水平。
(二)对B级机构,关注公司治理风险变化,并通过窗口指导、监管谈话等方式指导机构逐步完善公司治理。
(三)对C级机构,除可以采取对B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要求机构限期整改等措施。
(四)对D级机构,除可以采取对C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在市场准入中认定其公司治理未达到良好标准。同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采取责令调整相关责任人、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
(五)对E级机构,除可以采取对D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应当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号)有关规定,限制其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还可以结合评估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对相关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监管机构应当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其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提出明确的监管措施和整改要求,对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要及时纠正,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
监管机构应当将前款规定情况向相关国有银行保险机构的上级党组织、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的具体信息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必要时,监管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与有关政府部门共享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和具体信息。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的具体信息是指评估过程中使用的监管信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机构监管部门和银保监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未纳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试评估,推动机构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
第三十条 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时,应当恪尽职守,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对评估工作及结果施加不当影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9〕43号)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切实提升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质效,中国银保监会对2019年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发布了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高度重视,中国银保监会此次修订《办法》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防范化解公司治理风险。
此次《办法》修订是完善评估机制、提升评估质效的需要。《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于2019年发布,至今试行两年。总结两年评估工作经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应当更聚焦于行业公司治理重大问题,评估工作与其他监管工作衔接也需理顺,相关规定需要修改。
此次《办法》修订是落实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
此次《办法》修订是落实一批新出台的监管制度的需要。近年来,银保监会陆续出台《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重要监管制度,部分评估指标已不符合新的监管要求,需要及时进行更新调整。
二、《办法》修订后参评机构有何变化?《办法》修订后,评估对象得到扩展。原评估办法中评估对象仅为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
在结合前期公司治理评估实践基础上,此次修订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纳入监管评估范围。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此次《办法》修订坚持稳定性的原则,保持现有评估机制和评估体系的连续性,对一些具体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重点对评估机制、评估指标、评估结果应用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进一步优化评估机制。
根据评估分类结果,差异化配置评估资源,原则上银行保险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但对评估结果为B级(良好)及以上的机构,可适当降低评估频率。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评估应每3年实现全覆盖。
二是进一步完善评估指标。
结合近两年新出台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办法》聚焦大股东违规干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进一步丰富党的领导、股东股权、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提名和履职等方面的关键指标,并优化指标权重、精简指标数量,突出公司治理监管关注的重点领域。《办法》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评估指标不再随《办法》同时印发,而是根据最新监管制度和工作需要,及时更新调整。
三是进一步加强结果应用。
在明确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和机构主体责任,要求监管机构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进行早期干预,及时纠正,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
四、《办法》修订后,评估时间安排有哪些变化?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评估完成时间。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公司治理自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监管评估,6月底前完成监管复核,7月底前完成评估结果“一对一”反馈。
第三部分2021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总体情况
2021年11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2021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总体情况》。
2021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参评机构共计7家,其中:商业银行1673家,保险机构184家。评估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评估745家,占总参评机构比例40.12%。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主要从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管理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8个维度,合规性和有效性2个角度对参评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总体.95%。被评为D级(较弱)的机构共253家,占比13.62%;被评为E级(差)的机构共家,占比7.43%;无A级(优秀)机构。
评级结果分布如下:
第四部分银行业公司治理相关风险点总结
以下数据来自法询智库–专业级金融监管文件数据库,。17721278814开通试用。
注:下文案例处罚年份区间为(2013-2021)
良好的
风险点1:公司治理不规范(17张罚单)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具体要求。此处风险表现为银行高层除日常公司治理外,党的领导未融入公司日常管理导致监管处罚和经营风险。
2013年以来,各地监管部门对公司治理的行政处罚不多,累计开出17张罚单。
颁布单位
处罚日期
受罚单位
受罚人
案由
处罚内容
海南银保监局
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公司治理不到位
罚款八十万元
海南银保监局
辛全龙(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公司治理不到位
警告并罚款二十万元
浙江银保监局
傅兴法(余杭农商行)
对余杭农商行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不规范,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发挥稳健决策作用,公司治理失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浙江银保监局
余杭农商行
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不规范,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发挥稳健决策作用,公司治理失效
罚款150万元
浙江银保监局
来煜标(余杭农商行)
对余杭农商行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不规范,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发挥稳健决策作用,公司治理失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永州银保监分局
黄跃辉(湖南省信用社联合社永州办事处)
时任原零陵信用联社理事长公司治理中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审查不严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直接领导责任。
警告
吉林银保监局
2019-08-19
吉林省信托
公司治理机制长期严重缺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不规范
罚款四十万元
延边银保监分局
2019-07-22
张胜(图们敦银村镇银行)
张胜在担任图们敦银村镇银行董事长期间,对该行公司治理不健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违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
延边银保监分局
2019-07-22
李婉秋(图们敦银村镇银行)
李婉秋在担任图们敦银村镇银行行长期间,对该行公司治理不健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
警告,罚款10万元
延边银保监分局
2019-07-22
梁海军(图们敦银村镇银行)
梁海军在担任图们敦银村镇银行副行长期间,对该行公司治理不健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
警告,罚款5万元
北京银监局
2018-12-17
中建财务
巢刚
董事长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履职、公司治理不健全、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阻碍现场检查。巢刚为责任人。
责令中建财务改正,并给予合计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巢刚给予取消3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周口银监分局
2018-12-13
张涛(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对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司治理运转不规范应负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
警告。
周口银监分局
2018-12-11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一)公司治理运转不规范
合计罚款280万元。
许昌银监分局
2018-08-07
许昌农商行
各治理主体责任和义务落实不到位,公司治理制衡机制不健全。
罚款20万元。
许昌银监分局
2018-08-07
刘秋阁(许昌农商行)
对许昌农商行(原许昌魏都农商行)“各治理主体责任和义务落实不到位,公司治理制衡机制不健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惠州银监分局
2017-05-24
惠州农商行
公司治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罚款二十万元
黔西南银监分局
2016-03-31
贵州安龙农商行
公司治理主体履职不规范,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
罚款五十万元
★风险防控措施:
1)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
2)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的党委班子成员要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
3)结合机构实际制定和完善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高管层作出决定。
4)探索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情况,作为对属于相关机构党委班子成员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5)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融合的相关评估指标并适度提高权重。
6)推动相关机构党组织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积极支持职代会和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风险点2:股权关系不清、股东行为失范(14张罚单)个别股东资质存续期间不能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此处风险主要表现为股东在改制和增资扩股时,股东资质符合监管要求。但是存续期间,存在个别股东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财务状况等不能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个别股东涉诉、营业执照处于非正常状态等,这在一定程度上给银行业的股东管理带来短板,银行业必须要根据相关规定,对股东人员进行适度调整,确保合法合规。2018年以来监管加大股东股权管理处罚力度,开出14张罚单。
颁布单位
处罚日期
受罚单位
受罚人
案由
处罚内容
锦州银保监分局
锦州农商行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未严格进行股东股权内控管理
处贰拾万元罚款
佳木斯银保监分局
黑龙江汤原农商行
股东股权管理不合规,未及时核实、披露和报告主要股东关联关系问题。
罚款25万元
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
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
股东股权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罚款30万元
永州银保监分局
谢辉(湖南双牌农商行)
时任原双牌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双牌农商银行董事长、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期间,对该行股东股权管理不到位的行为承担相应的直接领导责任。
罚款5万元,并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年
衡阳银保监分局
2019-12-31
湖南衡南农商行
王忠义
贺文华
股东股权及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信贷管理不到位;王忠义、贺文华对该行信贷管理不到位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对湖南衡南农商行罚款45万元;对王忠义、贺文华处以警告
河南银保监局
2019-10-16
杨红卫(登封农商行)
对登封农商行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信息、股东股权信息、股东股权质押信息等;变相接受本行股权质押为股东授信的违规行为负领导责任。
警告
河南银保监局
2019-08-26
河南登封农商行
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信息、股东股权信息、股东股权质押信息,变相接受本行股权质押为股东授信。
合计罚款100万元。
惠州银保监分局
2019-01-29
惠州农商行
股东股权管理不到位
罚款40万元
临汾银保监分局
2019-01-17
尧都农商银行
未对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实施有效管理等。
1.对尧都农商银行罚款万元。
佳木斯银监分局
2018-08-15
黑龙江同江农商行
股东股权管理不合规
罚款50万元
佳木斯银监分局
2018-08-15
张自东(黑龙江同江农商行)
对黑龙江同江农商行股东股权管理不合规问题负领导责任
警告并罚款5万元
黑河银监分局
2018-07-17
黑龙江北安农商行
违规变更股东股权
罚款30万元
黑河银监分局
2018-07-17
冯江(黑龙江北安农商行)
对黑龙江北安农商行违规变更股东股权负直接责任
警告
广东银监局
2018-06-01
广东南粤银行
股东股权质押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罚款20万元
★风险防控措施:
1)按照穿透原则进一步排查整治虚假注资、循环注资、隐形股东、违规代持、违规一致行动人、股东不当干预、向股东输送利益等深层次高风险问题,严格落实问题整改。
2)加强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行为规范,明确大股东不得越权干预机构董事会、高管层履行职责,切实防止大股东操纵和掠夺公司。
3)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保险机构投资人股权管理不良记录,首次向社会公开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股东,强化震慑效应。
4)推动商业银行股权集中托管,提升股权结构透明度。
5)与国有金融机构出资人单位加强沟通,推动进一步完善出资人权利行使方式,优化股权董事占比,提升股权董事专业水准。
6)建立中小股东沟通协商机制,支持股东间就行使基本权利开展正当的沟通协商。
7)建立健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与机构间的沟通对话机制,支持股东就自身重大关切向机构问询。
8)提升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便利性。建立银行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股东公开常态化机制,持续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度。
9)积极关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情况,推动机构投资者主动披露与投资相关的公司治理及投票政策。
本文数据来自法询智库–专业级金融监管文件数据库,。17721278814开通试用。
风险点3:非自有资金出资入股(29张罚单)商业银行通过本行信贷、同业、理财等业务为股东提供入股资金或者为入股行为提供资金支持。股东存在通过质押商业银行股权等形式,获取资金注入商业银行,变相进行循环注资的情形。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股东入股资金来源不合法,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2013年以来各地监管针对非自有资金出资入股,开出29张罚单。
颁布单位
处罚日期
受罚单位
受罚人
案由
处罚内容
娄底银保监分局
2019-12-24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对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审查不严
罚款30万元
娄底银保监分局
2019-12-24
湖南新化星龙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对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审查不严
罚款20万元
永州银保监分局
罗怀科(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
时任原道县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期间,对该行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审查不严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直接领导责任。
警告
永州银保监分局
丁财鑫(湖南江华农村商业银行)
时任原江华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客户经理期间,对该行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审查不严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警告
永州银保监分局
张辉林(湖南江华农村商业银行)
时任原江华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江华农商银行原董事长期间,对该行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审查不严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直接领导责任。
警告
永州银保监分局
周忠斌(湖南江华农村商业银行)
时任原江华农村信用联社主任、江华农商银行原董事长、行长、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期间,对该行对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审查不严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直接领导责任。
警告
永州银保监分局
罗晓燕(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
时任原道县农村信用联社稽核内审部人员期间,对该行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审查不严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警告
永州银保监分局
黄跃辉(湖南省信用社联合社永州办事处)
时任原零陵信用联社理事长、原永州农商银行筹建工作小组成员期间,对该联社存在贷款资金被挪用入股、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款支付管理不尽职、公司治理中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审查不严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直接领导责任。
警告
衡阳银保监分局
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审查自然人股东资质、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内控管理不严
罚款20万元
朝阳银保监分局
隗洪军(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对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行为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五年
朝阳银保监分局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主要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
罚款200万元
河池银保监分局
天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股东以非自有资金违规入股
1.对天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二十万元;
邵阳银保监分局
赵文君(武冈农商银行)
担任原武冈联社理事长和武冈农商银行董事长期间,对武冈农商银行违法违规发放贷款及吸收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邵阳银保监分局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违法违规发放贷款及吸收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
罚款80万元
永州银保监分局
王惠珍(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
时任新田农商银行董事长、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期间,对该行违法违规办理信贷业务、对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审查不严负直接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警告
永州银保监分局
2019-12-30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违法违规办理信贷业务、对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审查不严和隐瞒案件不报。
罚款80万元
永州银保监分局
2019-12-30
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违法违规办理信贷业务、对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审查不严和隐瞒案件不报。
罚款50万元
永州银保监分局
2019-12-30
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对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审查不严。
罚款20万元
永州银保监分局
2019-12-30
湖南江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对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审查不严、贷款集中度比例超监管规定
罚款50万元
永州银保监分局
2019-12-26
唐仲林(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
时任原江永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期间,负责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改筹备、股东征集和股金募集工作,对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审查不严,应负直接领导责任。
警告
永州银保监分局
2019-12-26
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对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审查不严
罚款40万元
桂林银保监分局
2019-02-21
桂林银行
股权管理不规范,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
罚款45万元
苏州银监分局
2018-12-25
姜连兵(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对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放松对入股股东的资格审查,导致股东非自有资金入股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罚款8万元
苏州银监分局
2018-12-25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放松对入股股东的资格审查,导致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
罚款90万元
深圳银保监局
2018-12-20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对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及股权质押用途不实审查不严
罚款50万元
大同银保监分局
2019-01-14
浑源县慧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福和(浑源县慧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
对浑源慧融村镇银行罚款20万元;对张福和警告。
周口银监分局
2018-12-11
李帅(淮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
对淮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东违规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并以质押形式代持银行股权,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警告。
周口银监分局
2018-12-11
淮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
股东违规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并以质押形式代持银行股权,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罚款20万元。
中国银监会
2017-12-29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期间,员工自持部分和股权池部分的入股资金均为非自有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7566.106815万元,并处1倍罚款7566.106815万元,对其他违规行为罚款0万元,罚没合计16692.23万元。
★风险防控措施:
1)出资人发起设立或增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使用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出资。
2)不得使用委托(管理)资金、债务(信贷)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
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查出资人资质和资金来源,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4)董事会办公室等应审核股东入股资质,资金来源等,严禁金融企业出资人违规出资、出资不实等。
风险点4:股权代持(4张罚单)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特定关系人,间接持有银行股权的情形。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由于改制、风险处置等原因而导致的代持行为,会影响银行的正常公司治理。
2018年、2019年各地监管部门对股权违规代持开出4张罚单。
颁布单位
处罚日期
受罚单位
受罚人
案由
处罚内容
中国银保监会舟山监管分局
2019-12-31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
未查纠个别主要股东违规为他人代持本行股权
罚款100万元
衡阳银保监分局
2019-01-11
湖南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人以代持个人股金形式入股。
对湖南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98万。
周口银监分局
2018-12-11
李帅(淮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
对淮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东违规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并以质押形式代持银行股权,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警告。
周口银监分局
2018-12-11
淮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
股东违规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并以质押形式代持银行股权,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罚款20万元。
★风险防控措施:
1)股东(含新入股企业和原有股东)必须及时、完整、真实地向董事会报告其关联企业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银行的情况。
2)董事会对增资扩股工作负有组织领导责任,真实地披露新入股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个人征信财务状况及其关联关系。
3)入股的股东,必须提供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风险点5:股东资质管理不到位(6张罚单)股东资质管理是银行股权管理的基础,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未把银行股东资质审查的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流于形式。尤其是个别大股东利用自身对银行的控制权优势违规使用资金和开展业务,干涉正常经营,扰乱了银行正常的经营秩序。
2017年以来各地监管部门开出6张行政处罚单。
颁布单位
处罚日期
受罚单位
受罚人
案由
处罚内容
衡阳银保监分局
湖南祁东农商行
未审查自然人股东资质
罚款20万元
湖南银保监局
长沙农商行
未按要求严格审核股东资质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合计罚款50万元
盐城银保监分局
李明玉(江苏建湖农商行)
对江苏建湖农商行股东资质审查不到位,向不符合股东资质机构转让股权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盐城银保监分局
江苏建湖农商行
股东资质审查不到位,向不符合股东资质机构转让股权
罚款35万元
中国银监会
2017-12-29
恒丰银行
(六)变更持有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未向银监会报告。
没收违法所得7566.106815万元,并处1倍罚款7566.106815万元,对其他违规行为罚款0万元,罚没合计16692.23万元。
银监会
2017-03-29
恒丰银行
(九)变更持有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未按规定报银监会审批
罚款共计800万元。
★风险防控措施:
1)变更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所在区域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报告。
2)变更持有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未向银监会报告,经监管部门核准后确认股东。
3)审查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是否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5%的情况。
4)审查主要股东是否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
5)审核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情况。(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前依法获批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目前不符合有关入股数量规定的,应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按照逐步引导其符合要求,无须再申报为问题,也无须报送整改计划)
风险点6:股东质押未按规定限制表决权(1张罚单)商业银行存在大量股权质押、股权反担保现象,部分股东在本机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仍将股权进行质押。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及股东未按《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影响正常经营开展和日常公司治理。
2018年,上海银监局对上海农商行股东质押未按规定限制表决权开出1张罚单。
颁布单位
处罚日期
受罚单位
案由
处罚内容
上海银监局
2018-03-1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2.2015年至2016年,某股东质押其所持有的该行全部股份,但该行未按规定限制该股东及其派出董事的表决权。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合计100万元
★风险防控措施:
1)摸清主要股东股权大量质押现象。
2)排查股东在本机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仍将股权进行质押。
3)排查股东是否存在直接或者变相违规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物提供质押授信。
4)股东质押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股权的50%的,银行应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风险点7: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不规范(243张罚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规范履职的第一步。此处风险表现为部分金融机构未按照监管规定对高级管理层人员开展任职资格认定和申请,部分董监高未获得任职资格就提前开展高管工作。
2013年以来,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累计对各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出243张罚单。
颁布单位
处罚日期
受罚单位
受罚人
案由
处罚内容
上海银保监局
上海银行
2014年至2019年,上海银行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十九、未经任职资格许可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7.155092万元,罚款1625万元,罚没合计1652.155092万元。
大连银保监局
李菲(中信银行大连分行)
在中信银行大连分行任职期间,未执行银行内控规定,挪用客户资金。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阿勒泰银保监分局
孙艳(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处罚当事人对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职的行为负直接责任。
警告
阿勒泰银保监分局
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处罚当事人存在理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职,未经核准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
罚款七十万元
廊坊银保监分局
工商银行廊坊分行
未经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查,授权相关人员实际履行高管职责
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
朝阳银保监分局
辽宁建平农商行
3.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罚款200万元
唐山银保监分局
开滦财务集团
未经任职资格核准的拟任董事在董事会参与表决
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
两江银保监分局
重庆北碚稠州村镇银行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罚款20万元。
阿勒泰银保监分局
胡春霞(吉木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处罚当事人担任吉木乃县联社综合办公室主任期间,对该联社理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到任履职负直接管理责任。
警告
阿勒泰银保监分局
吉木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处罚当事人理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到任履行。
罚款二十万元
江苏银保监局
谈卫立(南京银行江北新区分行)
作为南京银行江北新区分行行长,任职期间该分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长期处于无章可循状态,分行内控和员工管理不到位,存在明显失职行为,应负管理责任
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浙江银保监局
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任职资格审核即实际履职
罚款467236.11元,没收违法所得167236.11元
湘西银保监分局
湖南凤凰农商行
高管人员任职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即履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罚款90万元
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
刘树青(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
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权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未经任职资格核准任命高管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
警告,罚款5万元
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
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
未经任职资格核准任命高管
罚款20万元
凉山银保监分局
2019-12-31
凉山州商业银行
员工未经监管部门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行董事和董事长职责
罚款47万元
山东银保监局
2019-12-30
山东省商业集团财务
董事长、总经理未经任职资格审查实际履职
罚款40万元
福建银保监局
2019-12-26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理事
合计罚款240万元
陕西银保监局
2019-12-25
陕西秦农农商行
董事长长期缺位,未指定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相关人员代为履职
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柳州银保监分局
2019-12-20
梁韬(广西鱼峰信合村镇银行)
广西鱼峰信合村镇银行个别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即履职。梁韬对该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警告,处罚款5万元
柳州银保监分局
2019-12-20
广西鱼峰信合村镇银行
个别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即履职
罚款万元
新乡银保监分局
2019-11-21
杜鹏群
任职期间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警告,罚款5万元
新乡银保监分局
2019-11-21
葛玉霞
任职期间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警告,罚款5万元
吉林银保监局
2019-11-13
唐忠民(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任职资格许可履职行为负领导责任。
取消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警告并罚款16万元
吉林银保监局
2019-11-13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13.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任职资格许可履职。
罚款440万元
吉林银保监局
2019-11-13
周万利(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对省联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任职资格许可履职行为负管理责任
警告并罚款6万元
广东银保监局
2019-10-16
广州银行
未经任职资格许可任命高级管理人员
罚款40万元
北京银保监局
2019-09-05
上海银行北京分行
个别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违规履行高管职责
责令上海银行北京分行改正,并给予合计80万元罚款
深圳银保监局
2019-08-02
广发银行深圳分行
高管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履职,个人贷款发放附加额外不合理条件,违规转让问题资产
罚款万元
湛江银保监分局
2019-07-17
交通银行湛江分行
未经任职资格许可任命高级管理人员
罚款45万元
广东银保监局
2019-07-15
广州增城长江村镇银行
马天明
陈学军
许慧勇
增城长江村镇银行董事长、高管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职,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贷款被挪用;马天明、陈学军对增城长江村镇银行董事长、高管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职负直接责任;许慧勇对增城长江村镇银行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贷款被挪用负管理责任
对增城长江村镇银行罚款60万元;对马天明、陈学军、许慧勇分别给予警告
铜仁银保监分局
2019-07-09
铜仁农商行
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职
罚款七十万元
鹤壁银保监分局
2019-06-19
河南浚县农商行
河南浚县农商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三)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高级管理人员
(一)对浚县农商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1745.74元,合计罚款841745.74元;
浙江银保监局
2019-05-30
浙商金汇信托
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履职
罚款80万元
吴忠银保监分局
2019-05-20
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
高管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以及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规发放贷款
对高管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的违法违规行为罚款二十五万元;对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规发放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罚款二十五万元,上述两项罚款合计五十万元
海南银保监局
2019-04-28
海南白沙农商行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高级管理人员
罚款二十万元
海南银保监局
2019-04-28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高级管理人员
罚款三十万元
海南银保监局
2019-04-28
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理事
罚款二十万元
海南银保监局
2019-04-28
临高惠丰村镇银行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
罚款二十万元
渭南银保监分局
2019-04-23
何国胜(农发行渭南市分行)
对农发行渭南市分行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处5万元罚款
河北银保监局
2019-04-10
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
违规借道发放房地产贷款;违规处置不良资产;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高级管理人员
合计罚款60万元
唐山银保监分局
2019-04-09
杜少光(唐山银行)
对唐山银行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及理财对接本行类信贷产品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警告
唐山银保监分局
2019-04-09
唐山银行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高级管理人员
责令改正,罚款合计50万元
廊坊银保监分局
2019-03-25
廊坊银行
高管未获得任职资格情况下履职。
罚款四十五万元
黑龙江银保监局
2019-03-20
尚志惠鑫村镇银行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行职务
罚款50万元
黑龙江银保监局
2019-03-20
依兰惠鑫村镇银行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行职务
罚款50万元
内蒙古银保监局
2019-03-06
国开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高管人员未经监管部门任职资格核准履职
罚款20万元
江门银保监分局
2019-02-14
鹤山珠江村镇银行
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高管未经任职资格审查实际履职
罚款40万元
陕西银保监局
2019-02-12
恒丰银行西安分行
授权不具有相应任职资格人员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权。
罚款30万元
珠海银保监分局
2019-01-17
平安银行珠海分行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批准实际履职
罚款30万元
★风险防控措施:
1)严格落实岗位交流、履职回避等监管规定。
2)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许可制度。
3)严把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长和其他董事的专业水平要求。
4)健全董事、监事履职信息保障机制,鼓励无法获得正常履职所必需信息的董事、监事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风险点8:信息披露不规范(24张罚单)部门银行信息披露不充分、透明度不高。尽管能够对于股东质押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股权的50%的、被质押股权达到或超过本机构全部股权的20%、主要股东质押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股权的50%的内容已定期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但被质押股权涉及冻结或司法拍卖等情形的,未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此处风险主要表现为信息披露不充分,使得银行利益相关方往往难以了解银行的经营实情及潜在风险,不能及时识别关联交易并对银行经营实施有效监督。
颁布单位
处罚日期
受罚单位
受罚人
案由
处罚内容
佳木斯银保监分局
黑龙江汤原农商行
股东股权管理不合规,未及时核实、披露和报告主要股东关联关系问题。
罚款25万元
山东银保监局
2019-12-30
张科(山东省国际信托)
对所在机构未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负直接管理责任。
警告
山东银保监局
2019-12-30
宋冲(山东省国际信托)
对所在机构未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直接管理责任。
警告
山东银保监局
2019-12-30
山东省国际信托
未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罚款70万元
北京银保监局
2019-12-10
建信信托
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责令建信信托改正,并给予合计90万元罚款
河南银保监局
2019-10-16
杨红卫(登封农商行)
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信息、股东股权信息、股东股权质押信息等负领导责任。
警告
河南银保监局
2019-08-26
河南登封农商行
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信息、股东股权信息、股东股权质押信息。
合计罚款100万元。
陕西银保监局
2019-08-26
陕西省国际信托
未及时向受益人披露信息
处以二十八万元罚款
云南银保监局
2019-07-09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向社员大会作专门报告披露信息隐瞒重要事实。
罚款425万元
泉州银保监分局
2018-12-28
福建晋江农商行
六、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批及进行信息披露。
没收违法所得138.65元,罚款280万元
鄂尔多斯银监分局
2018-08-10
鄂尔多斯银行
未完整、真实披露投资人关联关系。
罚款25万元
贵州银监局
2018-02-05
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
业务系统部分信息与总行披露情况不一致
罚款二十万元
深圳银监局
2018-01-30
华润深国投信托
向委托人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
罚款50万元
湖南银监局
2018-01-29
华融湘江银行
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备案或批准并披露
罚款20万元
天津银监局
2018-01-19
天津信托
资金池信托业务新增非标资产入池、未如实披露信用风险
罚款50万元
中国银监会
2017-12-29
恒丰银行
(九)未按规定披露高管人员薪酬信息。
没收违法所得7566.106815万元,并处1倍罚款7566.106815万元,对其他违规行为罚款0万元,罚没合计16692.23万元
北京银监局
2017-05-17
华鑫国际信托
信息披露违反监管规定
对其重大情况信息披露不及时行为给予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款金额合计五十万元
湖北银监局
2017-03-28
方正东亚信托
存在经营决策不审慎、信息披露不到位的违规行为。
罚款50万元
泉州银监分局
2016-08-08
福建石狮农商行
对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报告、审批及进行信息披露务。
罚款40万元
东营银监分局
2015-12-30
东营银行
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罚款20万元
阳泉银监分局
2015-02-03
阳泉市商业银行
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罚款二十万元
阳泉银监分局
2014-08-27
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未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对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3年度信息进行披露。
罚款二十五万元
桂林银监分局
2013-06-05
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
未按规定披露年度报告
罚款20万元
上海银监局
2013-01-22
苏格兰皇家银行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你行的信息披露材料《2011年度在华经营情况信息披露》内容不符合监管法规明确的最低要求,未按照规定对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信息披露。
责令改正,并罚款五十万元。责令改正,并罚款三十万元。综上,共处罚款八十万元
★风险防控措施:
1)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确保信息披露及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布工作,在信息披露报告获得董事会通过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确保股东的知情权。
3)丰富信息披露内容。在信息披露时,除了传统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年度重大事项之外,加入发展战略和管理措施等方面的内容,确保中小股东全方位了解银行经营管理现状。
4)确保信息披露完整。要按照相关要求确保披露信息的完整性,可以在做以后年度审计报告时,披露关联方与商业银行关系的性质、关系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等。
5)在以后年度信息披露中,要保证相关被质押股权包括涉及冻结或司法拍卖等情形的完整,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风险点9:董、监、高履职不到位(24张罚单)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规范履职是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集中体现。此处风险主要表现为部分机构存在董事不敢、不能、不愿履职,高管层履职越位、缺位、错位,监事会监督功能发挥不足等问题。
2013年以来,各地监管局针对银行业高管履职不到位现象开出24张罚单。
颁布单位
处罚日期
受罚单位
受罚人
案由
处罚内容
毕节银保监分局
黔西花都村镇银行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职不到位
罚款六十万元
毕节银保监分局
张勤(黔西花都村镇银行)
对黔西花都村镇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职不到位负管理责任
罚款五万元
银保监会
农业银行
(一)“两会一层”境外机构管理履职不到位。
罚款合计200万元。
安顺银保监分局
王波(镇宁汇商村镇银行)
履职不到位、自我约束不严,未合法合规对银行整体风险进行管控
警告,并罚款五万元
邵阳银保监分局
邵阳农商行
内控制度缺失、部门履职不到位
罚款30万元
曲靖银保监分局
2019-10-31
牟进伟(曲靖市商业银行)
履职不到位,办理违规的同业投资业务。
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临沂银保监分局
2019-06-14
钱进(临商银行)
对机构董事会履职不到位、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等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罚款5万元
临沂银保监分局
2019-06-14
临商银行
董事会、经营层履职不到位,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
罚款50万元
周口银保监分局
2019-01-09
齐殿淇(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对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司理事会履职不到位、违规办理同业业务应负领导责任和承办责任。
取消任职资格3年。
邵阳银监分局
2017-08-28
唐汉若(洞口农商行)
在洞口农商行任监事长期间,对该行案防管理不到位、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信贷制度执行监督不到位、稽核检查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监督责任
警告
阳泉银监分局
2014-01-09
曹毅(邮储银行阳泉市分行)
曹毅任邮储银行阳泉市分行副行长期间,履职不到位,对该行违法放贷案负有领导责任。
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五年
阳泉银监分局
2014-01-09
李桂从(邮储银行阳泉市分行)
李桂从任邮储银行阳泉市分行行长期间,履职不到位,对该行违法放贷案负有领导责任。
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五年
★风险防控措施:
1)改进董事提名和选任机制,推广累积投票制,扩大股权董事和独董选聘范围,切实改变目前部分董事受大股东或内部人控制的情况。
2)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作用,推动建立健全独立董事人才库,拓宽独立董事来源渠道。
3)明确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授权原则和管理机制,推动高管层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并承担责任。
4)督促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遵循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
5)在公司法框架下进一步研究优化董事会、监事会的结构和工作机制,使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得到充分体现,督促高管层经营行为切实与机构发展战略、风险偏好保持一致。
6)推进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
本文数据来自法询智库–专业级金融监管文件数据库,。17721278814开通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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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
随着疫情和当前经济金融环境影响下,很多针对银行业的违法犯罪日益增多,银行机构经营管理各个环节面临的风险隐患形势严峻,究其原因还是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不健全、重效益轻合规,对业务潜在风险评估不足,部分领域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金融乱象花样翻新、层出不穷。。。给管理和日常运营带来了巨大损失。
课程优势
课程一共21天,采用直播+录播
相结合的方式,课程不是枯燥理论,而是通过一个个典型案例,从实际案例中生动形象来引导大家如何进行行为合规,应对现场检查及案件防控,妥妥干货。让您从入门到精通。
训练营设置了讲师实时答疑,结营测试,社群交流,助教督学。给您沉浸式的学习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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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介绍
讲师A:中国人民大学MBA金融科技专业毕业,双硕士,高级会计师,CIA,国际注册反洗钱师,现任某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合规部门授信稽核处处长,从事商业银行总分行内控合规管理、授信业务风险分析研究近20年;有十年的商业银行基层管理经验、五年分行内控合规部管理实践、五年总行内控合规稽核项目负责人,对商业银行内控合规管理、案件防控、信贷管理、责任认定、反洗钱管理、员工警示培训、内部审计稽核、监管协调沟通、各类风险识别分析防范、员工异常行为排查等具有独到的见解和丰富案例实践;善于发现银行业务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要风险点,善于搜集和分析非现场数据并发现数据背后潜在问题,据此提出各级机构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工作方案。
擅长:银行业务内部稽核检查,排查信用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反洗钱风险,专长银行信贷全流程问题分析、判断、管理及责任认定;合规培训,专项业务检查,监管风险提示排查,合规培训与宣导等。
讲师B: 15年以上中外资银行法律合规管理经验,任期内未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参与数家外资银行转职,擅于构建并优化银行法律合规体系和机制,提高法律合规风险等级的主动识别、分析和预警功能。同时,为银行业业务创新提供有力的法律合规支持。作为多家银行合规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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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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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人群
✔ 金融从业人员,包括银行、券商、基金、保险、信托等领域中从事资管、理财相关业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产品经理、合规、投资、销售、运营、市场、产品、研究、交易等金融机构相关岗位人员。
✔ 从事ABS相关领域的非金融从业人员。
✔ 对ABS&ABN领域感兴趣的普通投资者。
培训模式
【训】录播视频+【练】测试+【营】社群
训练营以组建班群、及时测试、课后答疑等方式带动学员深入了解实务操作,全面帮助学员构建起自己的资管业务逻辑。
开营:12月30日-1月19日(共计21天)
限时早鸟价:99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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