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我们可以结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总结一下:

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非公开发行或者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品类型

接下来,我们与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私募基金投资范围的问题:

1、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类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下列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1)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信贷业务,或者直接投向信贷资产,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

(3)私募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资产收(受)益权,以及投向从事上述业务的公司的股权;

(5)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6)通过投资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间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活动;

(7)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私募基金,不以基金形式设立和运作的投资公司和合伙企业;

(8)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跟投平台;

(9)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范围不应包含下列内容:

(1)投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产品;

(2)首发企业股票(战略配售和港股基石投资除外);

(3)上市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4)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此外,创业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包括通过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等)基础设施、房地产、首发企业股票、上市公司股票(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上市公司可转债、上市公司可交债。

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场外期权和收益互换?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金可以投资收益互换和场外期权,投资场外期权的,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能否投向新三板的基础层和创新层?能否参与“新三板精选层打新”?能否参与新三板精选层的网下申购活动?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可以投向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投向新三板的基础层、创新层和精选层,可以参与“新三板精选层打新”,可以参与新三板精选层的网下申购活动。

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以参与非公开发行、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吗?

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能够参与非公开发行、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购买上市公司股票。

5、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向上海票据(银行承兑票据)交易所的产品?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银行承兑票据不属于私募证券类基金投资范围。

6、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向交易所挂牌的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交易所挂牌的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7、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投向股票质押融资吗?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投资股票质押融资。

8、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向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的可转债产品?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的产品属于非标准化产品,私募证券类管理人不得突破专业化经营原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可以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的可转债产品。

9、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向上市公司定增和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可投向上市公司定增和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若基金投资策略以上市公司定增或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为主,建议备案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0、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收益权?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不得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1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股权?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不得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1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闲置资金是否可以投资国债逆回购?是否可投资金交所固收类基金?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闲置资金可以投资国债逆回购,不可以投资金交所固收类基金。

1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通过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方式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问题答记者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开立证券账户参与非公开发行、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方式,购买已上市公司股票,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14、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项目公司A已上市,现上市公司A拟发行可转债,对原股东配售。该基金是否可以认购对原股东配售的可转债?

如私募股权基金在项目公司未上市前已进行股权投资,项目公司上市后,该基金可以认购项目公司对原股东配售的可转债。

1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场外证券业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场外证券业务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范围。

16、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商业承兑汇票?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范围。

17、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可投资基础资产为股权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

18、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是否可以投资科创板?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除了战略配售外,不可以投资科创板。

19、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用于A股的场外质押?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A股的场外质押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范围。

20、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参与IPO的新股认购?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IPO的新股认购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范围。

2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参与非上市企业可转债投资?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参与非上市企业可转债投资,备案时说明投资场所、具体标的、交易方式及比例,比例上建议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如超过该比例,建议出函说明。

2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可转债和可交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创投类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交易所挂牌的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但原则上不得投资交易所挂牌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若是对未上市企业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建议进一步说明采用该投资方式的原因和投资占比。

23、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上市公司公开增发?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不能投资上市公司公开增发。

2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交易所发行的基础设施公募REITs吗?

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投资公募REITs的战略配售、非公开交易和网下发行,创业投资基金除外。

25、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可转债的相关要求?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可转债(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向目标企业提供借款,并同时约定待目标企业达到或满足特定转股条件后,私募股权基金有权将借款转为目标企业股权),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可转债的期限、到期日及投资比例:

(1)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除外)投资上市公司可转债的,仅限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可转债,基金合同可不约定投资比例;

(2)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除外)投资上市公司可交债的,仅限于上市公司股东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可交债,基金合同可不约定投资比例;

(3)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未上市企业可转债的,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基金规模的20%。如约定的投资比例超过20%,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结合可转债期限、借款利率、转股条件等进行说明并上传相关材料。

26、投资方式为股权+债权的私募基金在投资比例上有什么要求?

根据《加强私募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1)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2)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私募基金有前款第(1)项规定行为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积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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