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股民诉宏达新材违披案获一审胜诉,受损股民或可继续参与索赔

2023年10月26日,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宏达新材或公司)披露《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张某国和被告宏达新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宏达新材赔偿投资者差额损失。

2023年4月11日,宏达新材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3〕24 号)。

经查明,宏达新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

2019年1月5日,宏达新材发布公告称: 宏达新材原控股股东持有的宏达新材股份122,100,000股(占总股本28.2328%)已过户至下简称上海鸿孜名下,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杨鑫。宏达新材《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杨鑫。

隋田力与上海鸿孜的法定代表人杨鑫约定,由上海鸿孜代隋田力持有上述宏达新材股权,隋田力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真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导致《201

隋田力通过成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将自循环专网通信业务引入宏达新材。该业务由隋田力主导,通过产品拆解、组装,必要时通过贴片补充损耗,最终进入新一轮循环,产品实际未最终销售,无终端运用。关联方以资金过账和合同单据流转的方式参与自循环贸易,并收取1.5%-2%通道费。

2019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收入48,900.38万元、成本38,555.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344.75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46.09%(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51.08%)。

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

产组(仅包含贴片业务)不一致,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八条规定,导致公司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7,5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07.05%(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10.70%)。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对宏达新材处罚1000万元。同时,对实际控制人隋田力处罚1000万元。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22年1月7日(含)期间买入宏达新材股票(代码002211),并且在2022年1月8日卖出或者仍持有该股票而产生损失的个人及机构投资者。

值得提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具体的流程如下:

【第1步】到营业部打印对账单(打印时间段:该股第1次买入~打印当日)

所需要的材料:

1、证券营业部打印盖章版的对账单(打印时间段:该股第1次买入~打印当日)

2、证券营业部打印盖章版的账户查询确认单

3、身~份~证复印件

5、收款账号


股民诉宏达新材违披案获一审胜诉,受损股民或可继续参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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