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薇在微博回应:不爱我就不爱我了吧!如果要解释我只能说:谢谢你没爱错我,我一生问心无愧!”
此前赵薇夫妇因收购万家文化(现祥源文化)过程中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面临证监会的处罚,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11月9日祥源文化公告称,已经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开始征集祥源文化收购案中蒙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准备提起集体诉讼。
祥源文化2016年年报显示,该公司股东数为4.779万户,2017年一季报显示,该公司股东数超过10万户。收购终止之后,祥源文化股东数亦维持在7万户左右。外界认为,上述数字说明赵薇的名人效应导致公司股东人数骤增。
超过3000万元。
黄有龙赵薇什么样的行为会导致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又和我们普通的中小股民有什么关系?他们为此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股权融资上市业务 董珈利律师
方弘:黄有龙赵薇什么样的行为会导致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露信息的行为。
这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还包括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有重要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往往通过信息平台对外发布各种文件,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类型主要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披露不及时以及不公平等五种形式。
本案中黄有龙、赵薇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一、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赵薇夫妇等人收购万家文化时控股不到30%,说明他们知道游戏规则—超过30%就要发起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公司该负责人认为,签股份转让协议时赵薇夫妇其实并没有充足的收购资金,原本想通过财务融资的手段来筹措收购资金,然而手续没能办下来,现在的所作所为只想挽回一点声誉。)
二、龙薇传媒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三、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
四、龙薇传媒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五、龙薇传媒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从《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显示,龙薇传媒注册资金200万元,但净资产、净收入、净利润均为零。
在对万家文化(现已更名为祥源文化)的收购过程中,黄有龙一人代表“龙薇”进行各种事项的组织、策划及决策,赵薇在黄有龙告知其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事项后表示同意,知晓并支持收购控股权事项。同时,赵薇在《股份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等材料上签字,并在公告发布前看过信息披露内容。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等相关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信息,应该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要求。
方弘: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又和我们普通的中小股民有什么切身利害关系?
回顾万家文化涉案期间的走势:
2016年11月28日停牌,停牌时万家文化股价为18.83元。
2017年1月12日复牌后,最高涨至25.00元,涨幅高达32.77%。
2017年2月8日,万家文化再次停牌,停牌时股价为20.13元,停牌期间公告股东股份转让比例由29.%变更为5%。
2017年2月16日复牌,当日下跌8.49%,第二个交易日下跌6.89%。
2017年4月1日(休市),万家文化公告《解除协议》,次交易日下跌2.39%;
2017年6月2日,万家文化股价跌至最低点8.85元。
截至2017年7月21日,万家文化收盘价为9.03元,较2017年1月17日股价下跌63.88% 。
一旦证券市场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其所造成的损害及带来的损失并非局限于少数的投资者。
目前据悉,上述投资者人均索赔金额在6万~7万元,若500余人均参与诉讼,涉案金额将超过3000万元。因为这类案件诉讼时效自正式处罚之日起算三年有效,目前还无法估算索赔人数和准确金额。
这类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从2003年最高法院出台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以来,已经有大量胜诉案例,如东方电子、银广厦、佛山照明等亿元索赔大案。”
近年来,上市公司因为虚假陈述被处罚的事件屡见不鲜,索赔人数和金额也急速扩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已有余家上市公司因为虚假陈述被投资者告上法庭,索赔的原告总人数达3万人左右,索赔总金额保守估计约30亿元。
今年以来,无论是证监会对此类套现行为的强监管,还是公布减持新规抑制投机、套利等投资行为,都反映出证监会整治金融乱象的决心。证监会近期明显加强了对高杠杆套利等行为的监管,对证监会而言,恢复股民的信心很重要。
此前,唐德影视收购范冰冰旗下爱美神影视被叫停,暴风科技收购刘诗诗名下稻草熊影业被叫停,都是明星想通过变卖“壳公司”套现失败的典型案例。
方弘:赵薇、黄有龙为此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信息披露违法的行政责任:
上述案件源起于上市公司股权变动信息披露违规,祥源文化也因此受到股民的起诉。祥源文化将成为第一被告,它是上市公司,龙薇传媒和赵薇夫妇等人的相关信息均通过祥源文化发布。此外,由于龙薇传媒、赵薇夫妇等人被证监会认定信息披露违规并处罚,所以也会被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国《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法定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侵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予以追究,科以一定的责任形式。
目前据悉,上述投资者人均索赔金额在6万~7万元,若500余人均参与诉讼,涉案金额将超过3000万元。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主张索赔。
堪称“中国第一起小股民状告上市公司案”的红光实业案,在长达几年的诉讼之后,于2002年11月25日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完毕。红光实业案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结案,在半年的审结时限接近尾声之时案件得以审结,红光董事长刘国真以诚恳的态度换来双方的和解,原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补偿,案件似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从案件的受理到结案的近四年中无时无处不透露出法律的无奈。
被告方红光实业和国泰君安在法庭上所表现出的通情达理的态度取得了原告的谅解,但态度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办法,有关法律的完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才是根本所在。
信息披露违法的行政责任: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仅破环了国家金融监管秩序,而且也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况,刑法还规定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因此,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存在不同层面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比如,龙薇传媒和万家文化收购事件当中,证监会就是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决定对万家文化、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处罚。同时,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并且,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拟决定: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之规定,证监会拟作出行政处罚前,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同时,当事人对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息披露严重违法导致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明文规定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这种责任需对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以一定的赔偿,使其权益得以恢复或弥补后,更应当对这种给国家经济秩序与经济安全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惩罚;
由于龙薇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赵薇、黄有龙夫妇一时间也被推倒了风口浪尖,名人涉足资本市场也成为了社会讨论的话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龙也好,薇也好,这两个字本身,确实是带有一个符号性的,而中国的投资者呢,对于这样的一种名人效应还是非常关注的,至少从文化和市场的角度是这样的。所以呢,在这种名人效应下的这样一种信息披露,可能在法律规范的执行方面,应该更加严格,以免对投资者造成重大的损害。
而由于信息虚假披露,龙薇传媒以及赵薇和黄有龙本人也都受到了证监会罚金和市场禁入的严格处罚。
业内人士认为,从近一两年来看,证监会以及公安部等部门正在加强对操纵市场的执法建设,徐翔案、鲜言案等均触目惊心。尤其是鲜言案,鲜言因操纵市场被证监会开出34.8亿元的“天价罚单”。
为进一步防范证券市场出现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乱象,重中之重应是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证券法》及《刑法》相关条文,在法律层面上加大对各种市场乱象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刑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在司法领域,还应该进一步完善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并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带有民事赔偿标准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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