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被告应向全体原告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律师费损失及通知费损失总计人民币285,109,589.62元,其中公司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等被告于《民事调解书》正式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全体原告投资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55,139,143.72元。证券代码:601198证券简称:东兴证券公告编号:2023-05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调解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海金融法院出具泽达易盛案(以下简称“本案”)民事调解书。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兴证券”)为12名被告之一。涉诉金额:各被告应向全体原告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律师费损失及通知费损失总计人民币285,109,589.62元,其中公司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等被告于《民事调解书》正式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全体原告投资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55,139,143.72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就本案足额计提预计负债,本事项将减少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相应减少公司净资产。东兴证券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号),于2023年7月19日披露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号)、《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于2023年7月28日披露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号)。2023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3)沪74民初669号),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1、诉讼当事人、案由及诉讼方式原告:郑豪锋、胡邦伟等7,195名投资者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集中登记地)被告: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林应、王晓亮、姜亚莉、刘雪松、雷志锋、应岚、东兴证券、胡晓莉、陶晨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方式:特别代表人诉讼2、诉讼请求全体原告投资者诉请:(1)判令被告泽达易盛赔偿全体原告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2)判令本案其他被告对全体原告投资者的前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调解情况2023年12月5日,经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全体原告投资者与被告泽达易盛、被告林应、被告应岚、被告刘雪松、被告王晓亮、被告雷志锋、被告姜亚莉、被告东兴证券、被告胡晓莉、被告陶晨亮、被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达成调解协议草案,并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制作调解书的申请。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调解协议草案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向本案全体原告投资者发出通知。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调解协议草案异议听证会,听证会后上海金融法院综合考虑投资者意见、案件所涉法律和事实情况、调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因素,决定制作《民事调解书》。根据《民事调解书》,各被告应向全体原告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律师费损失及通知费损失总计人民币285,109,589.62元,其中公司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等被告于《民事调解书》正式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全体原告投资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55,139,143.72元。二、公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已就本案足额计提预计负债,本事项将减少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相应减少公司净资产。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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