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工业大麻概念被炒作的银河生物(ST银河,000806.SZ)后院失火,伤及了股民,走上索赔之路。
3月12日,负责股民索赔的北京市炜定书》。但需要强调的是银河生物仍然处于“拟处罚”阶段,在没有证监会正式处罚的情况下,索赔诉讼暂不具备起诉的条件。
《行政处罚书》显示,2018年,控股股东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全部股份被轮候冻结,占银河生物总股份数的47.79%,但银河集团均未告知银河生物相关情况,导致银河生物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项。
此前的2017年,因银河集团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银河生物需承担连带责任,直至处罚书发布后的公告显示,公司2019年不仅要大额计提减值损失,预计造成的业绩亏损范围在 6.5 亿元-10.5 亿元,而且融资渠道受限,部分贷款成本较高导致利息支出较大。
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已于银河生物被证监会调查之初即2019年1月展开维权预登记,目前登记索赔股民二十余位。
3月13日,银河生物证券部工作人员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公司目前诉讼较多,也耗费一些成本和精力
股民索赔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4月27日,银河集团持有的5.28亿股、59万股银河生物股份分别被冻结和轮候冻结。2018年5月7日、6月5日,银河集团持有的1亿股、5.26亿股银河生物股份分别被轮候冻结。上述冻结股份数合计占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数的100%,占银河生物总股份数的47.79%。银河集团不晚于2018年5月2日知悉上述冻结情况,但直至2018年8月6日才将上述其所持股份被冻结和轮候冻结情况告知银河生物,由银河生物进行公告。在此期间银河生物多次问询,银河集团均未告知银河生物相关情况,导致银河生物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决定对银河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对姚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相关法律规定和银河生物的信披违规行为,我们初步建议在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1月24日之间买入银河生物股票,且在2019年1月24日收盘时仍持有的投资者做好诉讼准备工作,静待《行政处罚决定书》落地后,向银河生物及其控股股东提起索赔诉讼。”
2月29日,银河生物称,银河集团最近一年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亦存在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不过,据银河集团反馈,其拟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债务结构,优先解决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涉及违规担保的债务问题。
银河生物还提示了风险,表示银河集团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被轮候冻结暂未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但若控股股东轮候冻结的股份被司法处置,则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业绩预告显示,2019年,银河生物归母净利润亏损9亿元-13亿元,2018年亏损7.06亿元。此外,因现有业务亏损、融资渠道受限致利息支出较大均对公司业绩带来巨大影响。
担保炸雷内幕
改变银河生物命运的操作来自2017年的一次担保。
2017年,银河集团因资金需求筹措款项,时任负责人姚国平经中间人介绍与桂槟接触后,8月10日,与桂槟指定的李昱、李鸿二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昱、李鸿向银河集团提供3亿元借款,月利率2.5%,借款期限3个月。
2017年8月14日,应出借人要求,银河生物与其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银河生物为银河集团在《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据了解,上述债务首笔放款额为1.5亿元。首笔放款日当天,出借人就按3个亿的贷款总额收取了高达750万元的“砍头息”。之后,银河集团方面未能如约偿还该贷款,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2018年11月13日,李昱、李鸿诉银河集团、银河生物等借款合同纠纷,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包括银河集团偿还李昱、李鸿借款本金41.9万元及利息;银河生物在人民币3亿元最高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4月3日,银河集团、银河生物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那时,有媒体报道称,在银河集团、银河生物提出上诉后,原告李昱、李鸿背后的“老板”桂槟多次恐吓、非法软禁上诉人的负责人姚国平,造成上诉人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上诉费。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24日作出二审裁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19年2月21日,银河生物发布公告称,在自查中发现存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及相关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情况,正在接受证监会的立案调查,调查结果尚存不确定性。
2019年3月5日,银河生物在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中再次解释了上述担保的来龙去脉。
彼时,控股股东银河集团资金紧张,又因融资环境较为困难,融资工作的开展遇到困境。为尽快寻找合作资金方,促成其融资事项,银河集团与银河生物沟通,希望上市公司为其借款担保。出于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同时考虑到为关联方担保必须履行相应审议流程和信息披露义务,双方同意由银河生物董事长先行在保证合同上盖章,同时明确要求,若要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必须在合同生效前告知上市公司,待银河生物履行相应程序后方可实施。
实际上,银河生物及其子公司多次为银河集团担保。如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银河生物及子公司共计15次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累计金额15.44亿元。
对上述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也因其有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不完整等情况,对银河生物拟提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编辑:严晖 主编: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