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日报

■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按照其已缴纳契税金额的100%给予财政补贴

■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优化购房入学模式、二手房带押过户流程,鼓励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序调整

9月2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结合该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并借鉴外地经验和做法,为更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出台了14条具体措施。

在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方面,提出实施购房补贴政策、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等4项措施,以减轻购房成本。其中,备受关注的购房补贴政策是指,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南宁市中心城区(不含各县、市及武鸣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及契税缴纳的个人,按照其已缴纳契税金额的100%给予财政补贴。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具体指的是,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和经开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

“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则是指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南宁市中心城区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在邕商业银行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即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此外,在助企纾困方面,实施阶段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阶段性缓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落实土地款缴纳优惠政策和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对房地产企业存量融资展期等4项措施;在去库存方面,实施支持去化车位库存、稳妥推进城中村改造和城市更新等2项措施;在完善配套方面,实施完善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优化购房入学模式等2项措施;在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方面,优化二手房带押过户流程,加快二手房市场流通;在稳定市场预期方面,鼓励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序调整,降低已购房人的贷款成本。(记者/乔晓莹 通讯员/黄春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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