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成交

1.竞价原则: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竞价成交。

价格优先:价格优先原则表现为:价格较高的买进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进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的卖出申报;市价买卖申报优先于限价买卖申报。

时间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表现为: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电脑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接受的亿建顺序排列;书面申报竞价时,按证券经纪商接到书面凭证的顺序排列。

2.竞价方式:目前证券交易所一般采用两种竞价方式,即在每日开盘时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在日常交易中采用连续竞价方式。

集合竞价确定成交的原则是:
首先,在有效价位范围内选取使所有有效委托产生最大成交量的价位。如有两个以上这样的价位,则依以下规则选取成交价位:高于选取价格的所有买方有效委托和低于选股价格的所有卖方有效委托能够全部成交,与选取价格相同的委托一方必须全部成交。如满足以上条件的价位仍有多个,则选择离上日收市价最近的价位。

其次,进行集中撮合处理。所有买方有效委托按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撮合主机的时间选后排列。所有卖方有效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撮合的时间先后排列。依序逐笔将排在前面的买方委托与卖方委托配对成交,即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条件不满足为止,即所有买入委托的限价均低于卖出委托的限价。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价成交。

连续竞价:集合竞价结束,交易时间开始时,即进入连续竞价,直至收市。连续竞价阶段的特点时,每一笔买卖委托输入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后,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的处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则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按照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在无撤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若遇到股票停牌,停牌期间的委托无效。

(1)连续竞价时的申报方法为:①无论买入或者卖出,按现行规定,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幅度不能超过10%。但新股在上市当日无此限制。对首日开盘后每次成交价格的涨跌幅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超过15%,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超过500个档位(每个档位为0.01元)。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规定上市首日开盘价相对于发行价的波动价格幅度不得超过1500个档位。
②如买入或者卖出有一方无揭示价格,则申报价格按另上方的即时揭示价格上下一定的百分比为限。
③如果买卖双方均无揭示价格,则按最新一笔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基准。

(2)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为:
①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
②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市场即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取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位;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市场即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取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位。

(3)连续竞价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对新进入的一个买进有效委托,若不能成交,则进入买入委托队列等待成交;若能成交,即其委托买入限价高于或等于卖出委托队列的最低卖出限价,则与卖出委托队列顺序成交,其成交价格取卖方叫价。对于新进入的一个卖出有效委托,若不能成交,则进入卖出委托队列等待成交;若能成交,即其委托卖出限价低于或等于买入委托队列的最高买入限价,则与买入委托队列顺序成交,其成交价格取买方叫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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