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者上海电气)于2022年12月10日披露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拟处罚告知书。

2022年12月26日,上海电气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29号、沪[2022]31号)。

  经查明,上海电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截至2021年4月30日,上海电气已知悉其可能因电气通讯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逾期等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但上海电气未及时予以披露。

52.14万元,未能恰当计量前述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导致上海电气2

  综合上述两项,证监会决定: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1年5月30日(含当日)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剩余的诉讼时效已不多了。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上海电气索赔提示:仍在时效内,受损投资者仍可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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