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电 中泰化学24日晚连续披露3则公告,因信披违规,公司被责令改正,多名现任及前任高管和控股股东中泰集团被警示同时,中泰集团还被证监会立案控股股东被立案  中泰化学公告称,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于2024年3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62024004号)。

因中泰集团涉嫌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泰集团立案  公告指出,本次立案事项系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被责令改正  当晚,中泰化学另一则公告披露,2024年3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号)。

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中泰化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年累计发生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 , 2022年累计发生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2023年累计发生698979825.6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中泰化学资金。

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中泰化学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业收入的3.43%,虚增成本2728326.49元;2022年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7.60%,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

上述事项导致中泰化学2监会令第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中泰化学

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控股股东及公司多名现任、前任高管收警示函  与此同时,中泰化学控股股东中泰集团以及公司多名现任、前任高管也因上述事项收到警示函  新疆证监局指出,中泰集团作为中泰化学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024年3月上市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股盾网正在办理该股票投资者索赔案,本次监管机构对公司立案调查的具体原因尚未公布,但是股盾网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相当严厉的,显示惩戒机制更加严厉。

,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中泰集团作为公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

月至2023年2月担任中泰集团董事长,组织实施了所任职期间的上述资金占用行为,且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四条、第四十一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其任职期间的上述两项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龚春华于2021年10月至2023年6月担任中泰集团财务总监,实施了所任职期间的上述资金占用行为,且未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你任职期间的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杨勤勉尽责义务,对你任职期间的上述两项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江军为中泰化学现任总经理,黄增伟为中泰化学现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四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任职期间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上述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注意到,中泰化学此前刚被证监会立案  据公司19日晚公告,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62024003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资料显示,中泰化学成立于2001年,于2006年在深交所上市公司主营聚氯乙烯树脂(PVC)、离子膜烧碱、粘胶纤维、粘胶纱四大产品,配套热电、兰炭、电石、电石渣制水泥、棉浆粕等循环经济产业链  业绩方面,据中泰化学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270000万元至298000万元,2022年盈利79.91万元,净利润同比下降478.15%至5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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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盾网团队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正在办理该上市公司涉嫌违法违规对投资者造成损失案件,详请可关注股盾网了解。


V观财报|中泰化学被责令改正,控股股东被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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