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兵3月27日晚间,中泰化学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当日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3号)、(〔2024〕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显示,经查明,中泰化学涉嫌三项违法事实: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上述2022年虚增收入、虚增成本及2021、2022年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分别导致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随着中泰化学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意味着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被调查完毕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22年2月17日至2024年3月19日期间买入,且在2024年3月20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4年3月上市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股盾网正在办理该股票投资者索赔案,本次监管机构对公司立案调查的具体原因尚未公布,但是股盾网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相当严厉的,显示惩戒机制更加严厉。

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及《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新疆证监局拟决定:对中泰化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彭江玲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其他相关责任人也拟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不同程度罚款公开信息显示,中泰化学于2001年12月18日成立,2006年1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营聚氯乙烯树脂(PVC),离子膜烧碱、粘胶纤维、粘胶纱等产品。

截至今年3月20日,公司共有股东人数11.57万户

股盾网团队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正在办理该上市公司涉嫌违法违规对投资者造成损失案件,详请可关注股盾网了解。


多项违法事实被查明 中泰化学拟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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