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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今天一起聊聊关于住房贷款的相关细节问题。
首先:在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明确表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如果之前用贷款买了一套房,由于工作需要将该房屋贷款还清后置换了另一套房,第二套房贷银行依旧给我的是首套房贷款利率,第一套房时我没享受过贷款利息政策,那么第二套房贷利息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吗?答:可以。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如果纳税人没有申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之前年度预缴时纳税人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只享受了12个月就将贷款还清。现办理汇算时作废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补缴了税款。如果以后年度再次购房时,仍符合首套贷款利率,请问是否可以再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还有就是:之前年度预缴时纳税人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只享受了5个月就将贷款全部还清。现办理汇算时作废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补缴了税款。如果以后年度再次购房时,仍符合首套贷款利率,请
问是否可以再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纳税人作废了填报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且补缴了税款,即纳税人在之前年度没有享受过此项扣除,若以后年度再次购房时仍符合首套贷款利率,可以再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最近在办理2023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若提示住房贷款利息存在待核实事项,应当如何处理呢?
首先核实是否符合条件,若符合条件,则在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补充证明材料中上传资料:住房贷款合同中标注借款人、贷款利率等页面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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