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慕好帮手
通过上篇文章《私募基金投资人起诉必备8条裁判规则和维权操作要点》对北京金融法院私募基金案例所进行的拆解和分析,基于笔者团队近年来实际处理私募爆雷或者投资人维权实务经验,我们认为:私募基金逾期兑付或者爆雷后,私募基金投资人维权的首要工作是证据搜集整理和资产追踪和掌控。
至于后续如何清理、追责,则需要根据现有的证据及实际调查情况再制定维权方案。基于此,本文重点归纳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私募纠纷中,涉及私募基金投资人起诉注意事项,并提供从私募爆雷后维权工作全流程操作指引,希望可以帮助私募基金投资人全面、及时、有效推进维权工作。
但在现实情况中,私募基金投资人掌握资料非常少,且前期搜集和固化证据的意识不强,待真正爆雷后,为使维权达到有效推进和变现效果,在诉讼方案和策略并没有明确和完善时,就急于提起诉讼,导致诉讼中非常被动,最终承担败诉的后果。投出了资金要不回来,还要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和后果,这是私募基金投资人务必认真思考的问题。
因此建议私募基金投资人需从多方面对资产了解和深度掌握,从多维度思考、寻求权利保护与救济的可能性。为此,我们从对项目的初步了解、梳理、研究和判断,结合《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投资人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心态,根据涉众案件的特性,提出以下维权法律策略和指引:
私募公司注册、上海迁入、私募管理人登记、私募实控人/控股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私募产品备案、私募审计、中基协4个平台日常维护与更新,欢迎咨询私慕好帮手:16410895、81905229
目录
第一时间必做及应对指引
诉前指引
诉讼时证据清单汇集指引
维权举报指引
通过对北京金融法院审判下的案例分析,在这些案件中,私募基金投资人提起诉讼,有的案件能得到法院支持,有的案件却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总结归纳一下,首先我们私募基金投资人在整个投资过程处于弱势、被动的,不掌握主动权和管理权。其次在诉讼策略方面主要存在:案由不明确、证据不充分、请求权基础缺失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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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必做
及应对策略指引
接触了很多私募爆雷的当事人(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人、行业专家及第三方专业公司),看到了爆雷后每个机构及个人的真实反应和心理活动,也切实体会到:“只要不涉及自己核心利益就不心痛”的残酷现实。
在如此紧急的状态下,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人、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甚至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到底在想什么?应该如何去做?怎样才能理性的对待私募各方?彼此间这种博弈、胶着的状态何时能正面面对和解决?这种社会焦点问题何时才能消除和休止?
私募爆雷后,看到每位投资人懊悔不已、郁闷至极、茶饭不思的情景;看到投资人投诉无门、生活黯黑的情景;结合笔者团队多年处理金融资本法律实务的经验,我们认为:在私募爆雷那一瞬间,我们投资人应该:
01. 冷静、理性地对待,别让生活失色彩
私募爆雷后,私募基金投资人务必让自己处于冷静且理性状态,虽很难做到,但这点非常重要。因为冲动是魔鬼,不仅事情未处理好,还会把自己的生活、工作陷入更糟糕的局面里,得不偿失。
记得:丢钱丢物别丢志,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
02. 与家人解释和说明,获得谅解与理解
私募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款项,很多是通过多方渠道筹集而来,有些自己投资了家人却不知道。遇到爆雷时,心情坏到极点,压力大至崩溃,如再遇到家人的不理解,很有可能走向极端。因此,坦诚地向家人进行解释说明十分必要。如的确家里老人年龄较大的,则能隐瞒则隐瞒,免得一起担惊受怕。
任何时候记着,家是你永远的港湾!
03. 搜集、归纳、整理证据,
并进一步强化证据
私募爆雷后,搜集、归纳、整理证据是第一任务。如手中资料不足,需与之前接待过您的销售经理、财务人员索要相关材料,同时想好需咨询和核实的问题,并应记载沟通和对话的内容,以备所需。
务必记住:任何时候,要靠证据和事实说话。
04. 积极寻找有同样遭遇的投资人,
人多力量大
私募爆雷后,寻找有同样遭遇的投资人,也是显得非常重要。找到同样遭遇的投资人后,相互沟通和交流,彼此安慰和勉励。同时进一步补充和固化相关证据,并可商量下一步对策和思路。
记住:私募基金投资争议解决,是投资人大家一起做的事情。
积极面对和有效推进,是我们投资人的唯一出路!
05. 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要求:
获取资金线索和底层资产的证据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兑付时,务必要求其提供资金线索和底层资产的证据。切记:不仅是其提供情况说明,更为主要是情况说明所提到事实的证据材料。
06. 不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署任何内容
的协议,其单方出具承诺除外
私募爆雷后,迟延兑付已成事实。这时不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署迟延兑付等任何相关法律文件,因为逾期事实已经形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已严重违约,签署任何协议于事无补,如签署则99%掉进另外一个陷阱。
切记:不签署文件,不签字,也不做口头同意或认可。
07. 不要相信任何方式或者形式
的兑付协议和还款承诺
私募爆雷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会一再承诺:在另外一支私募发行或回款后进行偿还和兑付,但这需要一定的时间。切记:别相信!因为结果很有可能是销售经理辞职,私募基金管理人处理了项目资产,最后人去楼空。
切记:你不必相信,你不必等待,往前推进是你唯一的出路。
08. 失联状态下,联合其他投资人,
形成一致行动力
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或人去楼空,这时彻底不能再相信私募基金管理人了。要迅速联合其他投资人,推选出投资人代表(不宜太多,3到5人即可,人多很难统一意见),形成一致行动力,推进,推进,推进,是投资人唯一的出路。这时,投资人要与时间赛跑,一刻都不能耽搁。
09. 确定推进之思路,尽快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控制权和管理权剥离出去
私募基金管理人之所以能将投资人的钱财玩转于股掌中,就是基于法律赋予其管理和控制基金的权利。若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失去这项权利,那就真相大白,完全可以揭开其真实的面纱。故,私募基金投资人形成一致行动力后,应立即实施和推进“夺权计划”。切记:这钱是我们投资人的,这权也是我们务必争取的。
10. 让私募基金管理人失去
控制权和管理权的最好方式
(1)变更管理人
(2)清算
第一步:寻找有限合伙人,这是要尽快推进的事情,集大家的智慧和力量,穷尽一切方式方法。
第二步:达到变更管理人或者清算条件,推进变更和备案事项。
第三步:控制这支基金后,分析、拆解并确定与底层资产企业的法律关系、查清资产线索和路径。
第四步:了解、分析底层资产后,揭开资金真实面纱,确定各方主体责任,有效保护现有资产。
第五步:把控底层资产情况后,这其中必有问题。尤其对于有资金实力且又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一定要尽快固化证据并推进,正面与各方沟通,形成一种强执行力的沟通机制,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角度来落实和强化。
11. 当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时或者未履职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勤勉尽责之势态采取以下措施,以免投资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1)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履职时,托管人应积极主动督促其履行职责,劝导管理人正确处理基金事务,当发生实际控制人携款潜逃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主动报案并配合调查。
(2)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履职时,应在第一时间通报给中基协、当地证监局等监管部门。
(3)应妥善保管基金资产、基金协议、各种凭证,并中止基金资产的对外支付和转移。
(4)与投资人进行及时沟通,及时披露管理人的相关信息;可依法依约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决议是否更换新的管理人或者终止该基金等等工作。
切记:投资人可阅看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并按照协议约定向托管方提出具体的诉求。
综上,私募基金投资人应形成高度一致的目标和一致行动力,齐心协力、统筹安排、多管齐下、各点突破的方式去推进和落实各方面工作,这才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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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指引
01 首要任务:
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共同体,形成一致行动力
推进不力,从最基本层面来看,是尚未在法律意义上成立能够代表诸多投资人利益,并且能够取代或越过投资行使权利的新的主体,尽管基金整合了大部分投资人,但在法律层面,单个或群体投资人的身份所能涉猎的层面、主张的权利是十分有限的,需要借助行使法律、基金合同所赋予的权利、通过合法程序产生或引入能够代表众多投资人利益的新的主体,并赋予其相应权能,剔除、取代泛海投资职责、向托管机构、监管部门、以及底层资产持有人等寻求救济、行使权利。如此,才能真正意义上形成一致行动力。
通常情况下,投资人可从两个不同方向操作,一是变更管理人,一是成立清算组。但从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来看,这两个方向的实施均存在较大困难,我们将在以下具体方案中具体阐述:
(1)变更管理人
方式和步骤
第一步,确定新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于各投资人与外包服务机构、被投项目方、担保方(如有)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未来沟通协调对接的工作会非常多。因此新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非常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对投后管理及退出具有丰富实战经验。我们将为投资人推荐经验丰富和有资源的管理人,为以后基金的退出做好铺垫。
第二步,制定变更管理人整体策略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执行方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会议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代表投资人与监管机构、托管人等各方谈判、沟通等事项。
①与托管机构招商证券积极有效地沟通。我们的建议:在梳理投资人维权的相关证据后,对过往要求变更管理人的相关证据进一步优化和固定,并要求托管机构提供基金包括但不限于《托管协议》、《年度托管报告》、划款指令、会计账簿、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协议及财务资料。
②制定变更管理人所需的法律文件。变更新任管理人需准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新的基金合同、托管人同意函、新任管理人情况说明及承诺函等。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其在保护投资者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和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人份额基本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的人数要求,因此,目前需要投资人及时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召集标准、内容、形式及程序详见《基金合同》,制定详实可行的召集会议方案,确保召开会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可能存在的困难
目前来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尚具备条件,然而,参会持有人所持份额、重大事项表决程序等将对投资人“变更管理人”的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首先,《基金合同》约定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2/3以上(含2/3)基金份额总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故贵方首先应当有效召集符合约定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参加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其次,对于更换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事项,《基金合同》要求出席会议全体通过方为有效,这意味着贵方未来可能需统一全部投资人思想,做出一致决定,如有一位投资人存在不同想法或意愿(不排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人员或利益输送等),均会给决议的形成和有效性带来不利风险。
此外,《基金合同》还提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有个前提条件,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合理要求,这意味着,我们更换管理人的理由应达到法律、或司法机关所任何的“适当”、“合理”的条件,否则,也将给我们带来不利风险。
目前,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领域,我国法律无论对于变更管理人决议通过份额、还是变更事由,均没有明确的规范和指导;但据我们所检索的相关案例来看,一些法院认为参照公募证券基金的规定,达到2/3以上基金份额总数的表决权就可以变更管理人,但这种“参照”能否排除合同约定的“一致通过”尚不能定论。
此外,据我们目前所掌握的信息,基金出现延迟兑付,有“资金池”“关联交易”的个违法可能,有“失联”风险,但在这些“违法、违规”“失联、经营异常”等未有官方确认或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单纯依据延迟兑付、延迟巨额赎回等违约事项的发生要求更换管理人,尚存在一定风险。
(2)清算
方式和步骤
与变更管理人操作相似,前期通过与托管机构招商证券积极有效地沟通、制定所需的法律文件、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实现对合同的终止和基金清算。
可能存在的困难
从表决程序看,相较变更管理人事项要求参会投资人全票通过的要求,终止合同只需代表2/3以上(含2/3)基金份额总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即可,因此,有效通过的可能更高。然而,合同终止后的基金清算,如简单根据《基金合同》之约定“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掌控权仍在于管理人,故需要通过其他特殊事由或程序解决。
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基金管理人出现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的情形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有效决议进行基金清算或者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相应程序”,其中在判断基金管理人出现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上,合同列举了一些情况,从目前泛海的经营情况及应对来看,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关注后期事态发展,并随时固定证据。
综上,在形成一致行动力上,我们的工作还是存在一定难度,尽管困难重重,但在法律上建立共同体仍是投资人必走的关键一步,对于上述两个方案,从现有情况来看,方案一更具备实施基础,更适合目前基金状况,故,需要投资人统一众多投资人思想,并有策略的推进工作,我们将协助投资人在有效寻找、召集投资人、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方面给予程序指导。
02. 基础任务:
管理人接洽,托管部门、监管部门沟通
尽管基金存在可能发生私募基金爆雷的征兆,但此时,投资人仍需积极与基金管理人沟通、保持联系,尽管基金管理人目前存在危机,但其仍保持运营状态,相关职能部门也在形式上履职,故,无论基于合同约定的程序,还是从搜集证据层面,对于一些事项仍需与管理人进行沟通,争取获得更进一步信息,或固定证据。
另一方面,在与管理人沟通过程中,随时分析态势,同时与托管机构沟通核查,涉及违法违规事项,通过向监管部门反映推动维权工作。
当然,在此过程中,有可能出现部门、单位不履职或怠于履职的情形,导致我们的进程受阻,在此过程中,我们会积极与
03. 难点任务:
拆解、把控基金财产
(1) 现实障碍
一般情况下,私募基金投向下一层私募基金后,底层资产标的并不清晰,其投向底层资产的具体情况、交易结构、法律关系等尚不清晰,无法准确把控底层资产,对于准确制定变现或者推进方案均会带来现实的法律障碍。
(2) 尝试突破
尽管现阶段没有全面的证据展示穿透后的整体投资结构,但是依据现有证据及推断,在维权策略上可以明确几个大致的工作方向,具体如下:
替换私募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层面,完成新任管理人变更后,新任管理人代表项目基金以基金管理人之身份行使其权力,代投资人向底层资产方进行调查,视资产情况决定下一步行动(投资操作、转让、退出、清算等)。
权利主张
在明确有变现价值的底层资产后,可考虑通过代位权诉讼或派生诉讼、或委托人介入等直接向底层资产方主张权利,实现一次性跳跃多层嵌套结构,实现权利确认或变现。当然,此过程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司法机关审判掌握差异等或有争议和阻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诉讼策略,并与司法机关进行深度沟通。
此外,本基金项目如有资金池、违法投资、或其他基金管理人违法、违约情形,可向基金管理人主张赔偿,必要时(民事诉讼或非诉程序变现无望情况下)可考虑启动刑事程序。
诉前/诉中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比一份具有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更有价值和意义。鉴于在实务中,同意办理诉前保全的法院比较少,通常立案后,再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或立保同步。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相关担保,通常情况下考虑通过保险机构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争取较低费率,并快速出具保函。
04. 重点任务:
底层资产的调查与保护
基金管理人转移资产,是投资人在推进维权工作过程中非常担心和关注的问题,现实情况中,往往也很难通过司法程序(无论刑事程序,被转移,以及未来第三方追责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该部分工作一般涉及以下内容或达到以下效果:
①明确告知相关底层资产系基金财产,属于投资人所有,未经投资人方授权,任何个人、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不得转移、处置相关财产;
②禁止底层资产经营企业承认、接受、执行原基金管理人涉及基金、财产的指令。
③进一步核实具体交易的真实性、及交易细节。
④沟通、判断基金的对外投资退出的可能性及方案。
⑤与底层公司沟通,请求其配合基金清算等相关事宜。
⑥基于往来沟通形成的相关文件的留痕与证据固定,就可能发生的资产转移等情况,向底层资产、管理人、或其他关联方追责。
05. 预备任务:第三方追责
如前所述,在我们行使投资人权利过程中,我们将方向有:
(1) 从托管人监督义务角度:
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考察托管人是否依法依约尽到对管理人的监督职责,如履职不当,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我们可向其索赔,但至于其责任承担形式及比例,目前还未有明确规范及权威性案例指导。
(2) 从托管人披露义务角度: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托管人应当以保护投资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等。针对具体披露规则及其他职责义务中基协发布了若干规范和指引,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应规范的规定予以履职。
以此为角度,我们或可追究托管机构提供资料或其他披露事项中不履职或怠于履职造成项目资产转移或其他损害结果的责任。但鉴于披露或相关协助义务对损害结果影响的间接性和有限性,未来以此为由主张损害赔偿还是具有很大难度和不确定性,更需要我们在此过程中尽力完善向其提出诉求、进行风险警示、固定证据等工作。
06. 关于未投资金的法律策略和建议
鉴于我们手中的证据非常少,且不占有主动权,因此目前确定明确具体的诉讼策略既不现实,也不客观。但未来,可考虑从违约、侵权、行使撤销权、合同无效、或基于代位权等一系列角度对相关部分自己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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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证据清单汇集及指引
私募基金逾期兑付或者爆雷下,私募基金投资人如何获取证据,至关重要!!!
就私募基金投资人如何获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履职的相关证据而言,我们可以反向来推导,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职禁止性范围及履职的路径来梳理和分析,从而确定其不履职的证据。打官司核心就是证据搜集、整理、甄别及确定,尤其是私募基金投资人在整个投资中处于非常被动和弱势的,更是需要将证据的搜集、整理和归纳列到重点。我们根据私募基金的基本流程进行证据链路的梳理和提示,以便私募基金投资人起诉前,提前做好搜集证据的工作。
01. 募集销售阶段的证据清单
宣传PPT、视频等宣传材料
宣讲的照片、录音及视频资料
销售人员的名片、照片及录音(如有)
公司网站对于项目的宣传页面
02. 签约汇款阶段的证据清单
填写的个人信息表
提供的个人资产证明
风险揭示书、募集说明书
投资者风险测评书
投资产品风险等级告知书
私募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汇款流水凭证
03. 投资管理阶段的证据清单
管理人定期发布的报告、公告等
托管人定期发布的报告
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关于基金运营的短信、邮件信息
尽职调查、分析报告等信息披露资料
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回购文件、审计报告等
底层资产项目企业的基本信息和资料
04. 延期兑付和清算的证据清单
延期或者展期说明
清算报告
清算公告
合伙人会议或者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记录及文件
延期兑付的公告
相关主管单位对其的处罚决定
中基协及各监管部门回函
05. 证据保存及保全注意事项
证据保存需要对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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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举报指引
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产品后,要始终私对募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情况保持持续的关注度,如果发现基金存在运营异常,要根据不同异常情况及时借助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力量预防或挽回投资损失的发生。
01. 购买私募基金后,
与管理人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1)如果属于投资失败,可按合同约定处理或与管理人协商处置方案。
(2)如果涉及管理人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产品投资、清算等引发的纠纷,可按合同相关条款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投资者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财产保全,尽可能挽回损失。
(3)如遇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违法违规事实、线索、证据,可向证监会或各地证监局提供相关线索:
介、募集;
投资门槛低于100万元;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
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承诺或通过回购等方式变相保本保收益;
基金产品未备案已对外募集和投资。
(4) 购买私募基金后,管理人失联如何处理?
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反映;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线索;
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的线索。
02. 私募基金投资者维权渠道
(1)“12386”中国证监会服务平台
中国证监会建立的接收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诉求的公益服务渠道,接收投资者的民事纠纷投诉、举报、咨询、意见建议。
路径2:在线投诉
登陆证监会网站:? http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12386服务平台优化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2〕4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 12386 服务平台,包括
(2)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系统
证监会设立的专门负责处理可以作为稽查案件调查线索的部门,处理举报接收、提请调查、奖励等工作。投资者发现违反证券期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并能提供具体事实、线索或证据的,可以向举报中心或各地证监局进行举报。
路径:信函举报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维权渠道
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管理范围是“机构登记、产品备案、机构和人员的行为诚信记录、对会员独立行使自律规则制定权和处分权”。
路径1:在线投诉
如涉及已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关投诉事宜。
路径2:来信投诉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
邮编100033(请标明“投诉材料”)
路径3:来访投诉
待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非交易日除外)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4)全国证券期货在线调解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全国证券期货在线调解平台”进行线上调解。中国证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即“中国投资者网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调解平台”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通过平台对接方式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等诉调对接工作。
路径:在线调解
通常投资者大体会遇到以上文中所述三大类情况,对应三个方向的维权途径。若发现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情况,要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本篇已披露相关公开的投诉或举报渠道;若发现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要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若欲索回投资款项,要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平时保留好各种交易证据,当权利被侵害时,才能更好的维权。
来源: 青与石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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