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云证券投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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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团队代理的投资者诉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迎来一审胜诉判决,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东方网力应对投资者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者一审胜诉,预交诉讼费由被告东方网力实际承担)

争议焦点

案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本案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确定,二是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东方网力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因果关系,三是投资人的损失范围如何确定。

案情回顾

017年4月至2019年3月,东方网力为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为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但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法律依据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申报条件

依照一审判决内容,于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9月20日之间买入网力退(东方网力,代码:300367)股票,并且在2019年9月20日收盘时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办理股票索赔维权登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特别提示

依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将于11月底届满,法院依据“不告不理”原则,只有主动申报诉讼才有获赔希望,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将丧失胜诉权利,符合条件投资者要抓紧时间准备材料了。

END

维权指南

※股票索赔流程:

邮寄材料办理委托手续一两周内核损损失金额建立案件沟通群

※收费标准:

※相关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或开户确认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2座1105、1111室,北京


东方网力投资者一审胜诉,股票索赔维权已进入倒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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