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波福尔达投资公司概况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福尔达投资”)是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威股份”)第三大股东、一致行动人龚斌为公司第四大股东。福尔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龚斌所持京威股份股份的来源为2014年京威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福尔达投资、龚斌作为交易对手方取得公司股份。工商系统显示龚斌持有福尔达投资40%股权。截至年11月30日,福尔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龚斌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46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1%。
京威股份成立于2002年。是由北京中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德国埃贝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合资成立。公司主营业务:汽车内外饰件系统、关键功能件及智能电子系统的综合制造商和服务商。
二、福尔达投资及龚某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始末
(一)、 年11月30日京威股份公告称:“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福尔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龚斌发来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告知函》”
本次立案调查事项系针对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福尔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 龚斌的调查,福尔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18年9月14日至年5月21日期间 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0,2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6.8%,在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也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年6月9日出具了《关于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第 59 号)、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监 管局于年9月23日出具了《关于对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斌采取出 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152号)。
年11月27日福尔达投资、龚斌分别因上述事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出具的立案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20155号、京调查字20号)。
综上所述:索赔君团队查阅发现京威股份于2015年5月10日发行新股及现金支付购买向福尔达投资及一致行动人龚某等购买资产。锁定期为36个月。如今早已达到解禁期。如果按照监管要求完全可以合法合规的减持自己的股份,违规行为本可以避免。却选择在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时不及时披露,并且继续违规减持。该行为不但令自己遭“立案调查” 还害了一众中小股民。福尔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嫌信披违规。此类案件股民已经有成功案例!在此期间受损股民可委托本团队发起索赔登记。
三、京威股份索赔条件
索赔区间:索赔君团队认为2(具体以法院认为定为准)
不起诉就无法获赔(对方不会主动赔偿!)
加入索赔:我们团队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除必要费用外,将在投资人实际获得的赔偿金中按比例收取, 股民可点击查看已胜诉判决拿到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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