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事实】
2024年4月19日晚,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显示,2024年4月18日晚,万丰奥威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回答投资者关于“和特斯拉组建eVTOL的公司,进展如何”的提问时,称“与合作方已共同组建项目团队,联动国内国外技术、运营、管理团队商讨商业计划、投资方案等……”公司在答复投资者提同时,存在误导性陈述。根据警示函,万丰奥威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股民或可依法索赔。
【索赔条件】
2024-04-18到2024-04-19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24-04-20收盘时卖出或仍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
(后续待调查结论出具,索赔范围可能会作适当调整。最终以法院判决认定为准)
【索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索赔资料】
投资者参与索赔基础资料清单:
1、买卖股票的对账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从首笔买入股票开始打到最后一笔卖出,未卖出者打到至今);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对账单已打出身份证号码的,可不出具开户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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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材料给投资者。
【诉讼费用】
此类案件采取风险代理方式,索赔成功后收取费用
64786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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