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荐股涉嫌主要罪名的辩护思路
非法经营系列之二
近年来网络上无证荐股大肆泛滥,股市黑嘴侵害了很多股民的利益,听信“股神”推荐,致投资血本无归。2022年12月,中央网信办秘书局、中国证监会办公厅联合印发《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通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2023年3月底前,现有网上涉股市“黑嘴”、非法荐股的信息、账号和网站平台得到基本处置。2023年6月底前,证券业务必须持牌经营的要求得到落实,网上证券信息内容明显改善,非法证券活动多发频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在打击活动中,有些行为确实涉嫌诈骗、非法经营等刑事犯罪,有些并不涉刑,只是普通民事行为?或涉行政违法。在众多品类的荐股
一、非法荐股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一)
2016年10月起,2016年10月,被告人戴宝兴与李某1(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元慧公网络聊天工具等方式对外宣传,以购买课程的名义收取咨询费用。经审计,2017年2月至2018年6月,元慧公司净收取课程费用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8,068,202.71元。
裁判要旨
被告人李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情简介(二)
2015年12月,被告人左某伙同程某栋(已判决)、陈某(已判决)出资成立安庆恒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在未获得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情况下,由程某栋、陈某(已判决)在安庆招聘60余名工作人员,公司设立行政部、推广部、营销部、调费用,记账并制作业务收入报表。富通衢公司以收取软件使用费的名义,实际是通过客户按照公司推荐的股票获利额的40%至50%收取费用。
裁判要旨
被告人左某伙同程某栋(已判决)、陈某(已判决)在未获得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情况下,筹建安庆恒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参与开发荐股软件,负责员工培训,获取公司营业收入的分红,系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二、荐股的主要形式
三、非法荐股涉刑主要罪名
(一)诈骗罪
行为人在没有任何荐股能力及相关证券类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股票投资的分析、预测、建议等服务,骗取客户相关费用的,可能涉嫌诈骗罪。
(二)非法经营罪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融资融券;
(六)证券做市交易;
(七)证券自营;
(八)其他证券业务。
由此可见,荐股行为是证券投资咨询类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属于特许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该业务。否则,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四)虚假广告罪
违反广告法规定,在未核实广告内容真实性及来源的情况下,发布链接广告,利用自身微博财经大V的影响力,虚构链接者系其“好友”、“老朋友”的身份、“推荐一位老朋友,跟踪了两只5G概念强势牛股,分享给兄弟们……相聚要跟上的抓紧添加,等待调整到场吃肉”、“由于精力有限,分享一个朋友出来给大家,主要为大家提
四、辩护思路
(一)此罪与彼罪之辩
诈骗罪是荐股行为较易涉及的主要罪名,很多代理炒。
那么在辩护中,行为人是否虚构了荐股的相关信息,是否具有从事证券咨询业务的相关资质,招收的员工是否具有相应的证券专业知识,在收取客户的会员费后是否提供与价值相当的服务,是确定是否诈骗的关键。
(二)经营获利之辩
根据2018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专项整治行动——证券投资咨询及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认定标准》中,对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认定标准予以规定,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属于特许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该业务。
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认定标准是: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涉嫌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1.行为主体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具体包括:
(1)未取得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的机构;
(2)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或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未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的个人。
2.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涉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 客户做出投资决策。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3.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如符合这几项条件则属于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如上所述,荐股机构或者个人大多不具有国家所规定的资质,不符合证券投资咨询主体的资格,但是否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成为一种重要辩点,很多大V或者股神并非直接通过推荐股票赚钱而是依靠平台流量获取,所谓的收益并非直接来自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就像是短视频平台的网红收益主要来自因自身流量收取平台的流量费以及带货直播赚取的带货提成。如果因推荐股票获得一定流量而仅仅收取平台的流量费,是无法将获利和投资服务直接联系。
(三)犯罪行为之辩
非法经营罪作为兜底罪名,涉及的必然是经营行为,应当以经营为手段,获利为目的。但是如果行为人推荐股票仅仅限于认识的人中,是通过熟人介绍的范围之内的推荐,并不具有经营性质,也不是商业行为,即使是约定收取一定的咨询费也并不能定性为具有经营性质,不应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股民接受荐股的直接目的是投资交易,只有在提供实时个股、期货品种、在交易时间内的实时买卖时机确定、判断等投资建议服务,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范畴。只有真实地、直接地作用于交易才可能涉嫌非法荐股。如果投资咨询仅仅限制在股票或期货品种,或者是对历史行情的分析,及以此为基础对未来走势的判断并不能成为非法荐股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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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颖
教育背景
北京警察学院 刑事侦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
执业领域
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
刑事控告及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刑事合规)
工作及专业实务经历:
曾在某直辖市公安局工作14年,涉及刑侦、经侦、情报、法制等部门,参与办理了大量重大刑事、经济类案件;于知名互联网电商企业内控合规部任职两年,办理了多起公司重大疑难案件,涉及公司类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现专注刑事案件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非诉(合规)业务。
成功案例:
控告类:
1.京东商城大客户部员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案,涉案金额40万
2.京东商城大客户部员工涉嫌职务侵占案,涉案金额0万
3.凯叔讲故事公司员工职务侵占案,涉案金额60余万
4.乐途公司员工宫某职务的侵占案,涉案金额90余万
5.高某诈骗案,涉案金额170余万
辩护类:
1.柳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取保候审
2.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取保候审
3.刘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4.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取保候审
5.张某某盗窃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6.巫某某诈骗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7.康某某侵犯著作权案—-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朱君俊
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执业领域
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
刑事控告及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刑事合规)
工作及专业实务经历:
曾在某直辖市公安局工作5年,曾任副主任科员、三级警长,具有法制、刑侦、基层派出所等实务岗位多年工作经验,在职期间参与大量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一线刑事办案经验,工作期间获得“个人三等功”“个人嘉奖”等荣誉。
成功案例:
表性案件:
1、李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占用农地罪、销毁会计凭证、账簿罪一案,该案成功“摘黑”,由起诉阶段的六个罪名到审判阶段的四个罪名;
2、郭某某职务侵占案,该案件经监委先行留置调查后移送公安继续查办,委托后取保候审;
3、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刑事拘留阶段取保候审;
4、耿某某诈骗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6、黄某某袭警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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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以专,相靖予霖”之所训,专门从事刑事业务,依托首都强大的学术与文化资源,重点加强刑事辩护工作的实践与研究,将靖霖的法律服务理念及产品进一步推广,为首都刑事法律服务市场注入新鲜血液,为推进全国刑事法律业务专业化奉献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