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3)鲁0826民初2252号

因原告X公司与临沂M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M公司对原告申请了强制执行,临沂市罗庄区法院亦将原告持有的上述股权进行了评估拍卖,后上述股权被案外人王*刚竞得。

2022年11月22日,临沂市罗庄区法院做出(2022)鲁1执恢4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X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在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400万股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刚(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所有。上述股权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刚起转移。”

因被告股权分红均在下一年度的4、5月份左右进行,近期,原告经了解得知2022年度的分红即将分配,上述法人股可得分红40万元,遂向被告提出按照持股时间比例分配2022年度11月22日之前的分红,被告予以拒绝。

X公司认为,(2022)鲁1执恢4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确定的是“上述股权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刚起转移。”2022年11月22日之前的股权分红应当属于X公司。

2022年度,X公司持股时间长达326天,即便该年度股权人发生变化,股权分红也应当按照股权人的实际持股时间比例进行分配,X公司应得357260元[40万元x(326天-365天)]。

原告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法人股股权中的400万股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22日期间的应得分红属原告所有;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上述股权在上述期间内的股权分红35726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自应当分红之日起至分红实际给付原告之日止,以3572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查明,**农商行公司章程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本行利润分配应按照法定程序,在综合考虑监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率等)、央行评价状况、营运能力、发展规划、风险变动情况等基础上,审慎制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须符合银保监管机构有关监管要求,由董事会根据盈利状况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提出派发股利的具体方案,报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再查明,截至2023年11月,微山农商行未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

【法院裁判】

驳回原告***X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款规定,转让人因股权转让丧失股权后,股东会、股东大会就转让前的公司利润形成分配决议,转让人要求公司给付相应利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农商行的股利分配应由董事会提出派发股利的具体方案,报经股东大会表决后通过实施,截至2023年11月,**农商行未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故**农商行未对2022年度股利形成分配决议,X公司诉请2022年度股利股息、分红,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该规定中的资产收益就是股东依据所持股份享有的收益,而且是包括股权收益在内的全部收益,当然应包含该股权的股息、红利以及其他衍生的孳息,因为这些权益都是股权价值的构成部分。

本案中王**拍得400万股并登记成为微山农商行股东之后,那么400万股项下的全部权益应归王**所有,包括对400万股产生红利享有的权利,该权利实质是股权附属的权利,在没有特别声明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该权利已经在王**通过拍卖取得案涉股份时一并转让给了王**,故王**作为该股份新的所有者理应对其享有所有权,这既符合股权的权属特性,亦符合对价购买400万股全部权益的合同目的。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案涉400万股的股息、红利应归属股东王**所有。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转让股权包括红利在内的股东权利已全部归受让方王**所有。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请求利润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2022年度股东大会尚未召开,利润分配方案未审议,无股东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其诉请的案涉400万股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22日期间的应得分红357,260元也不成立。

在上述判决中,法院在事实查明部分提到了资本充足率,究竟什么是资本充足率呢?

资本充足率,也称为净资本比率,是银行核心资本(如股本和留存收益)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核心资本是指银行的实际拥有的资本,是银行的最高级别资本,代表了银行的净值和持续性财务实力。它主要由股本和留存收益组成,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和未分配利润等。风险加权资产是指银行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的各项资产,根据其风险程度进行加权计算。资本充足率是金融机构的重要监管指标之一,因为它可以反映机构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巴塞尔协议是一个国际性的银行监管框架,其中规定了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和标准,目的是提高银行业的稳定性和风险管理能力。根据巴塞尔协议,银行必须维持一定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全球各国的监管机构会根据自身的法规和对银行的监管需求来确定具体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巴塞尔协议》中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至少应为8%。2024年01月01日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为:

第二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例如,兴业银行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的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下称“报告”)显示,截至3月末,兴业银行集团口径下资本充足率13.7%,一级资本充足率10.64%,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9.52%,皆高于监管指标的要求。

一般认为,资本充足率越高,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越强。但是不是资本充足率越高越好呢?当然不是。资本充足率过高,表示银行收益来源少,银行需要根据监管的要求,合理调整商业银行风险资产比率。


什么是资本充足率?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