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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乐音响(维权)案,领到了一审胜诉判决,上海金融法院判决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赔偿款401142.14元。(飞乐音响维权入口)

像张某这样领到胜诉判决的飞乐音响600651股票投资者,至少已有900多人。飞乐音响在2022年年报中,对投资者索赔案件作出披露:“截止2022年12月31日,证券虚假陈述代表人案件涉及原告315人,公司已支付生效判决项下全部应付金额共计约12583万元。另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非代表人案件涉及原告1699人,其中631人经审结,生效法律文书项下公司应付股民赔偿款及诉讼费共计约10301万元;另外1068人尚未审结,该等原告损失核定金额约9737万元。”

(以上摘自飞乐音响《2022年年度报告》)

的亮点是诉讼时效。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被告之间分歧很大。

2019年11月2日飞乐音响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沪〔201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 2017年半年报、三季报中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且 2017年半年报、三季报业绩预增公告表述不准确,构成虚假记载违法行为。原告因飞乐音响虚假陈述行为产生投资损失,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张某不知道法院发布的登记公告,未能及时参加代表人诉讼,直

被告飞乐音响抗辩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认为原告对被告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飞乐音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算,应当在3年内主张权利,即投资者在2022年10月31日之后提起诉讼的应认定已超过诉讼时效。

而原告认为,本案的特殊之处是此前法院受理乐普通代表诉讼案件,诉讼时效因代表人诉讼发生中断,应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未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有理由认为其诉讼时效因代表人诉讼而发生中断,并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起算,故原告于2023年4月提起本案诉讼并未怠于行使权利。被告认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上述一审判决,飞乐音响已提起上诉,案件目前正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买入飞乐音响股票600651,且在2018年4月1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者。

  投资者参与索赔基础资料清单

1、买卖飞乐音响股票的对账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从首笔买入前述股票开始打到最后一笔卖出,未卖出者打到至今);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对账单已打出身份证号码的,可不出具开户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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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决!飞乐音响索赔案诉讼时效未过期,某股民一审胜诉40.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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