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新潮能源官网)

2022年曾因未及时披露被罚

作者 | 高杨

6月20日,新潮能源公告称,就公司因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案件遭受损失事项,针对相关责任人员涉嫌刑事违法行为向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并于近日收到烟台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该案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侦查。

回复邮件。

承担偿付贷款本金25亿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责任。

2021年3月,新潮能源公告称,关注到媒体关于“新潮能源等多公司遭广州农商行起诉”的报道后,立即展开核实。

2021年3月,新潮能源收到广东省广

新潮能源称,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存档资料、公司档案、用印记录都未涉及前述《差额补足协议》,而公司员工均未参与签署该文件。之后新潮能源向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简称“烟台经侦”)报案,并于2021年4月2日收到烟台经侦出具的《受案回执》。

2022年10月,新潮能源发布的公告显示,公司收到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涉嫌违法。事实为:广州农商行与国通信托之25亿元一事,新潮能源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公司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对于该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披露。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拟决定对新潮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2023年2月8日,新潮能源曾发布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农商银行起诉包括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及自然人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公司)分别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华翔投资”)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798万元范围内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二审判决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部分判决并改判新潮能源、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95,140万元的范围内对华翔投资不能清偿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农商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分别在4,787,.6元范围内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以及分别负担2,642,777.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新潮能源公告称,公司已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以及一审判决结果,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531,215,072.56元,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并根据二审判决结果计提营业外支出人民币42,018.50万元,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3)最高法民申440号。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


涉广州农商行案,新潮能源在山东烟台报案,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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