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本次抵债概述1、基本情况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与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城乡建投”)多年良好的合作基础以及长期合作的期望,同时考虑云南城乡建投的资金状况和资金压力,为加快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减少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风险,维护自身的财务稳健性,公司与云南城乡建投进行以房抵债。

公司与云南城乡建投签订了《抵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云南城乡建投将其名下的5套房产作价5,764,601.00元,分别抵偿其与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签订《云南省2012年保障性住房昭通市镇雄县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中欠付设备工程款4,276,120.35元;于2015年12月25日签订《云南省2012年保障性住房昭通市镇雄县(集中商业区)电梯补充协议》中欠付设备工程款1,157,790.00元;于2017年9月21日签订《邵阳区2013年保障性住房项目2-C配套集中商业电梯采购及安装补充协议》中欠付设备工程款330,690.65元。

2、本次以房抵债事项发生后,云南城乡建投连续十二个月内,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累计预计增加公司税前利润为1,473.88万元(其中:坏账准备冲回增加2023年度利润为897.42万元;坏账准备冲回增加2024年度利润为576.46万元)(具体数据以审计为准)。

经测算,其累计预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以房抵债事项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云南城乡建投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抵债事项如下:。

注1:梁河伴山云隐房屋抵债金额保留整数与其小计数存在差异注2:上述评估价值为北京中评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出具的《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入账涉及的五处房地产公允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评正信评报字[2024]011号,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12月31日。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属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二、抵债对方的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云元人民币

及管网投资建设、管理和营运;燃气管网投资建设及管理;城乡道路及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相关产业经营;城乡服务性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城乡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城乡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及其他相关项目的投资建设;环境治理;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国家专项控制以外的其他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本次抵债对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或导致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经核查,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三、本次抵债方案1、抵债涉及债权的情况抵债涉及债权为云南城乡建投欠付公司3个项目合同的设备工程款合计5,764,601.00元,具体项目合同情况如下:。

2、抵债方案的主要内容为加快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鉴于公司与云南城乡建投多年良好的合作基础以及长期合作的期望,同时考虑云南城乡建投的资金状况和资金压力,公司与云南城乡建投进行抵债云南城乡建投将其名下的5套房产作价5,764,601.00元(含增值税),用以抵偿上述设备工程款的债务,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述评估价值为北京中评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出具的《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入账涉及的五处房地产公允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评正信评报字[2024]048号,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3月26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抵债房产不涉及相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已被第三方租赁情形,亦不存在被查封或冻结等司法措施3、房产的资产评估根据北京中评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入账涉及的五处房地产公允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评正信评报字[2024]048号,本次评估以2024年3月26日为估值基准日。

截至评估基准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入账涉及的五处房地产经采用市入账涉及的五处房地产公允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四、本次抵债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乙方: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双方于2013年9月30日签订《云南省2012年保障性住房昭通市镇雄县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编号:CXT-DT-2012-ZT06;于2015年12月25日签订《云南省2012年保障性住房昭通市镇雄县(集中商业区)电梯补充协议》;于2017年9月21日签订《昭阳区2013年保障性住房项目2-C配套集中商业电梯采购及安装补充协议》,由乙方为甲方投资的项目提供电梯采购及设备安装服务。

甲方尚欠乙方设备工程款现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就以房抵债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债务抵偿1、甲方以价值人民币5,764,601.00元(大写:伍佰柒拾陆万肆仟陆佰零壹元整)的房产(以下简称“抵款房屋”)抵偿乙方的人民币5,764,601.00元(大写:伍佰柒拾陆万肆仟陆佰零壹元整)债务,抵款房屋位于:昆明市,房屋情况如下:。

备注:房屋单价含增值税2、乙方指定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抵款房屋买受人(下称“买受人”),与甲方办理抵款房屋网签备案、过户等手续,将抵款房屋办理至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本协议签订及网签备案工作完成后,即房屋过户等手续办理完毕后,视为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人民币5,764,601.00元(大写:伍佰柒拾陆万肆仟陆佰零壹元整)设备工程款。

(二)税费承担及发票开具1、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与乙方指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配合开具合计人民币5,764,601.00元(大写:伍佰柒拾陆万肆仟陆佰零壹元整)房屋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及提供相关资料。

2023年12月上市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股盾网正在办理该股票投资者索赔案,本次监管机构对公司立案调查的具体原因尚未公布,但是股盾网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相当严厉的,显示惩戒机制更加严厉。

2、乙方或乙方指定买受人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抵款房屋所需承担的相关税费,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3、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当按照《云南省2012年保障性住房昭通市镇雄县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向甲方开具人民币4,276,120.35元(大写:肆佰贰拾柒万陆仟壹佰贰拾元叁角伍分)设备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乙方应当按照《云南省2012年保障性住房昭通市镇雄县(集中商业区)电梯补充协议》向甲方开具人民币1,157,790.00元(大写:壹佰壹拾伍万柒仟柒佰玖拾元整)设备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乙方应当按照《昭阳区2013年保障性住房项目2-C配套集中商业电梯采购及安装补充协议》,向甲方开具人民币330,690.65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叁万零陆佰玖拾元陆角伍分)设备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乙方无权再要求甲方支付上述金额的工程款。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按期开具发票,视为本合同约定的以房抵债未实现,甲方有权不配合乙方或其指定的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甲方继续履行对乙方的原债务(三)其他1、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对抵款房屋情况进行了全面详细了解,双方一致确认无异议。

2、甲、乙双方就以房抵债事宜达成协议后,各方均不得违约,任意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抵款房屋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3、本协议约定的以房抵债不得撤销4、本协议签订履行完毕后,甲方针对《云南省2012年保障性住房昭通市镇雄县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编号:CXT-DT-2012-ZT06、《云南省2012年保障性住房昭通市镇雄县(集中商业区)电梯补充协议》及《昭阳区2013年保障性住房项目2-C配套集中商业电梯采购及安装补充协议》,对乙方应付未付款共减少人民币5,764,601.00元(大写:伍佰柒拾陆万肆仟陆佰零壹元整),并且《云南省2012年保障性住房昭通市镇雄县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及《云南省2012年保障性住房昭通市镇雄县(集中商业区)电梯补充协议》应付欠款已付清,甲乙双方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5、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后生效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与乙方原债权债务消灭,乙方只能要求甲方履行本协议,无权要求甲方履行原债务。

五、本次抵债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1、抵债的背景及目的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应收账款的管理成为了公司运营中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公司一直致力于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为了加快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公司与云南城乡建投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协商,鉴于双方多年良好的合作基础以及长期合作的期望,同时考虑云南城乡建投的资金状况和资金压力,公司与云南城乡建投达成了抵款协议。

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可以化解应收账款潜在的坏账损失风险,有效地降低相关业务回款的不确定性风险本次抵债的目的在于优化公司的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风险,同时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抵债,公司可以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提高资产质量,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此外,抵债还可以帮助公司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2、抵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本次抵债有利于降低公司应收账款回款不确定性风险,加快公司应收账款清欠、回收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若本次抵债顺利实施,预计增加公司2024年度税前利润约为576.46万元(具体数据以审计为准)。

六、风险提示1、本次抵债事项仍需各方根据不动产权交易过户的规定,办理抵债房产的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能全部正式完成,相关抵债的不动产权能否顺利完成过户登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2、本次抵债事项,对公司2024年度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影响金额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七、备查文件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3、《抵款协议书》;4、《公司拟资产入账涉及的五处房地产公允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评正信评报字[2024]048号;。

5、《公司拟资产入账涉及的五处房地产公允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评正信评报字[2024]011号特此公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8日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远大智能 公告编号:2024-013。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知。

2024年4月8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建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房抵债的议案》;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以房抵债有利于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维护了公司自身经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有效降低应收账款潜在的回款风险,进一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房抵债的公告》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备查文件1、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特此公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4月8日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远大智能 公告编号:2024-012。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会议于2024年4月8日以现场方式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康宝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审议,形成决议如下: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房抵债的议案》;为了加快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公司与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协商,鉴于双方多年良好的合作基础以及长期合作的期望,同时考虑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资金状况和资金压力,公司与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抵款协议书》。

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可以化解应收账款潜在的坏账损失风险,有

三、备查文件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

股盾网团队提示:受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误导,造成损失的,建议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远大智能 公告编号:2024-014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