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作为一种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投资方式,是天使与恶魔并存的结合体。有些人凭借炒股一夜暴富,也有些人为之倾家荡产。据统计,我国现有股民的人数已超过一亿人,许多个人投资者对股市没有很深的研究,很多人都选择将股票账户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内行高手进行打理。因此,委托人和炒股高手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具备委托合同的一般特征。就炒股而言,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风险性是比较高的。去年年底,我刚办结了一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案件。下面我将结合具体案情来进行案例分析。

刘某是一名企业高管,刚进入股市不久,但缺乏对股市的了解,亏损了不少资金。刘某在一次活动中认识了高某,高某是一位长期炒股的“高手”,二人互相交流了一番以后刘某认为高某炒股水平很高,就决定投入300万元,交给高某打理。双方遂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约定高某使用刘某的账户进行操作,初始资金为刘某的300万元,为期六个月,所得盈利由双方均分,高某承诺为刘某的账户进行保本。为了防止在此期间刘某干涉炒股操作,双方同意密码由高某进行更改。但股市变幻莫测,并非双方意料的如此顺利,六个月后刘某的账务。

在办理完委托手续以后,我先向刘某询问高某是否在证券机构任职,然后我对本案的证据材料进行了筛选。我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高某是否应当对投资失利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因为炒股本身就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这一点双方都很明确,从一般情况出发,让一个人来承担投资失利损失的全部责任是不公平的。

但本案并非如此。首先,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股票账户中的本金均由刘某出资,高某没有任何出资。在此基础上,高某负责打理账户,所得收益均分。高某作为一个资深股民,对其代理事务的风险性有清楚的认识,其并未实际出资进行股票交易,而如有盈利则利润均分的条款则约定了被告可享受的高收益,根据权责一致原则,高某承担全部损失看起来并非不公平。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关系中,受托人并非处于劣势或没有经验,而正是因为其有经验和优势,才能接受委托理财。与受托人相比,将自己的资产拱手交给理财人的委托人在资源与信息占有两方面才真正处于弱势地位。故自然人之间委托理财案件中保底条款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前提条件。其次,双方的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高某承诺对刘某的本金保本,即保证至少刘某本金的数额不受亏损。《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经了解,高某并非证券机构工作人员。因此,协议的条款代表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第三,高某还出具的80万元的欠条。这意味着高某对于本案债务进行了再次确认,代表其认可80万元的债务金额,愿意承担全部损失。

本案经过庭审的激烈辩论,法院的态度是倾向于支持原告的主张。在庭后,双方当事人以及代理人达成了一致意见,本案最终是以调解结案。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特别是涉及到股票交易的内容,当事人对于市场风险的判断是衡量法院是否支持保本协议(条款)的主要因素。本案经过我们的努力,通过在证据角度上堵住了所有影响判决支持的漏洞,以此作为调解的筹码,占据有利的谈判地位,保障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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