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是指什么呢?其为股民维权的原因之一,在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以下三种行为发生时即为证券虚假陈述:          

1.虚假记载:通俗点讲就是各种造假行为,比如财务造假,业务造假,项目造假,数据造假等等。

2.误导性陈述:没有造假那么严重,但却避重就轻或者含糊不清,极易让普通股民产生误解,典型的如上市公司在互动平台上回复股民提问时,故意蹭热点引发股价上涨等。

3.重大遗漏:简单讲,就是按规定应该要公开披露的重要信息却没有披露或延迟披露,典型的如没有依规披露减持计划,实控人等有重大事件时隐瞒或延迟披露等。

股民维权是指股民利用法律手段,对上市公司或大股东等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手段侵害股民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的行为。简单来说,当股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他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其中,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是证券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是引发股民维权的原因之一。此外,如果发生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导致股民利益受损,股民也可以提起股民维权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是股民维权的一个重要前提,但并不意味着只要存在虚假陈述,股民就能成功发起索赔。股民维权的成功与否,还取决于股民的损失是否确实由虚假陈述所导致,即需要证明虚假陈述与股民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虚假陈述对股民损失的影响程度也是判断索赔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如果虚假陈述对股民损失的影响并不重大,那么索赔的成功率也会相应降低。因此,股民在发起股民维权时,需要充分证明虚假陈述与自身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影响程度,才能提高索赔的成功率。    

A. 如何判断虚假陈述与股民损失之间构成因果关系呢?          

股民维权诉讼中要判断虚假陈述与股民损失之间是否构成因果关系,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前提条件是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方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这是因果关系成立的基础。

其次,必要条件是股民交易了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等。这表明股民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关联。          

最后,参与条件是股民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对于诱多型虚假陈述,股民需要在此期间买入了相关证券;对于诱空型虚假陈述,股民需要卖出了相关证券。这证明了股民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时间上的关联性。

然而,如果上市公司等被告能证明以下情况之一,则虚假陈述行为与股民损失不构成因果关系,不能进行股民维权:

1. 股民的交易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日之后。这表明股民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时间上的关联性。          

2. 股民在交易时已知或应知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或虚假陈述行为已被广泛曝光。这说明了股民不具备因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合理性。

3. 股民的交易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例如重大资产重组等。这表明股民的损失与其他因素而非虚假陈述行为有关。

4. 股民的交易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被告可能会反诉股民,因此需谨慎参与。          

5. 股民的交易与虚假陈述不构成因果关系的其他情形。

B.如何认定股民维权案的重大性

a.1 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中规定的重大事件;          

a.2 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          

a.3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者更正导致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明显的变化。

综上所述,证券虚假陈述是导致股民维权最常见的原因之一。然而,要使股民维权成功,必须证明虚假陈述与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因果关系越强,重大性越强,索赔成功的概率就越高。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

  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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