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欢瑞世纪股民获终审胜诉 索赔时效剩余不足一年

近日,重庆高院就欢瑞世纪证券虚假陈述案作出二审判决,二审法院酌定在一审判决金额的基础上扣除20%的非系统性风险,相当于支持了一审判决金额的80%。上赔基本没有风险。”

股民索赔案投资者已获终审胜诉

2019年11月4日,欢瑞世纪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2019]4号、[2019]5号),认定欢瑞世纪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因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数据,导致欢瑞世纪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且公司存在虚构收回应收款项少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未充分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的情况、公司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等违法行为。

纪虚假陈述系列案,并于去年年中就17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赔偿17名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2,110,451.63元、加上印花税损失和利息,共计2,117,655.88元。之后欢瑞世纪就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近日,重庆高院就欢瑞世纪证券虚假陈述案作出二审判决,二审法院酌定在一审判决金额的基础上扣除20%的非系统性风险,相当于支持了一审判决金额的80%。

根据上述处罚内

或可追加兴华所为共同被告

1月13日,深交所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邹志文、贾俊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2016年,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欢瑞世纪,000892.SZ)以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名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服务机构。邹志文、贾俊伟作为此次重大资产重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先后出具的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执行有效的销售收入审计程序、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事项存在虚假记载。

此前于2021年4月28日,证监会对欢瑞世纪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服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为兴华所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包括未执行有效的销售收入审计程序、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事项存在虚假记载。基于事实,兴华所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被告,要求其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股民索赔时效不足一年

2021年三季报显示,前三季度欢瑞世纪实现营业收入4.60亿元,同比增长2578.63%;实现归母净利润5983.67万元,同比增长14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欢瑞世纪的诉讼时效截止2022年11月6日,已经不足一年,考虑到股民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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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瑞世纪股民获终审胜诉 索赔时效剩余不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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