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解释(五)》第1条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解释(五)》第2条规定:“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交叉请求规则
(1)若董事、高管给公司造成损失,则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2)若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则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3.适用条件
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之前,必须穷尽公司内部的救济措施,即请求公司机关代表公司起诉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需要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
(1)书面请求遭到公司机关拒绝;
(2)公司机关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未起诉;
(3)情况紧急,必须立即起诉。
4.起诉主体
(1)有限责任公司:任何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5.诉讼当事人
在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提起诉讼时,应当列公司为原告。而在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时,则以起诉的股东为原告,公司列为第三人。[《公司法解释(四)》第23条、第24条]
6.诉讼费用
股东代表诉讼的利益归属公司,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公司法解释(四)》第25条、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