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5月15日消息(记者 孙汝祥)假如一家上市公司故意财务造假,并在业绩快报中首次发布,后续披露的年度报告亦包含该虚假内容,证监部门认定其年报信披构成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要求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可以从业绩快报发布日算起吗?
上海金融法院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发布的一件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给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显示,2022年初,某科技公司发布业绩快报。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明显增长,整体收入规模稳步提升。
风险提示部分称,本公告所载2021年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可能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具体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此后,该上市公司发布2021年年报,年报内容与业绩快报无实质差异。
不过,后来上市公司对业绩快报和年报中提及的财务指标进行更正,并因此被监管部门出具警示函。
不仅如此,在2023年,该上市公司还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管部门认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减营业成本进而虚增利润的违法事实,故意财务造假导致上市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虚假陈述行为。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均受到行政处罚。
由此,投资者起诉至法院,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并主张业绩快报发布日为实施日。
然而,上市公司主张虚假行为仅涉及年报,业绩快报系预测性信息,不构成虚假陈述。
那法院的意见呢?
法院认为,上市公司故意财务造假并在业绩快报中首次发布,后续披露的年度报告亦包含该虚假内容。该上市公司发布的业绩快报,虽属于预测性信息,但不受安全港规则保护,构成虚假陈述。
首先,预测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虚增利润总额约占当期披露金额一半以上。
其次,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不受安全港原则保护。
“举轻以明重,伪造合同故意进行财务造假明显比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严重,此类情况更不应受安全港原则保护。”法院认为,本案被告通过故意财务造假大幅虚增利润,据此发布的业绩快报显然也不应受安全港原则保护。
第三,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虚假陈述作出行政处罚,而业绩快报和年报数据基本一致,应当视为一个整体。
“上市公司发布年报的行为被处罚,吸收了前面预测信息这一相对较轻微的行为,不代表前面的行为不重大,业绩快报较早发布,且为公众所知悉,应当以业绩快报发布日作为实施日。”法院表示。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经审慎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了适格投资者范围及损失计算标准,并在法院主持下组织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实现多方共赢。
“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原则见于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二)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三)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前款所称的重大差异,可以参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认定。(央广资本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