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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了赔偿款,要给上海金融法院的法官一个大大的赞!”长期身处外地的朱先生拿到赔偿款后,感激地对承办法官杨立转说。

朱先生是一名中小投资者,购买了一家注册于浙江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该公司因一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浙江证监局的行政处罚。朱先生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上市公司赔偿损失。

一边是遭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一边是担忧因一次偶发的违法行为就影响发展前景的新兴产业上市公司……

上海金融法院积极贯彻诉源治理将“调”再向前延伸的要求,通过司法监管跨域协同,妥善化解了涉该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

无示范判决,群体性证券纠纷诉前调解“头一遭”

收到朱先生通过上海金融法院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 点击查看详情)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后,杨立转思考了许久。

其实,针对群体性证券纠纷,上海金融法院早已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化解流程,即“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的纠纷化解机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待示范判决生效后,其他案件作为平行案件,以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委托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这套机制可以有效提高群体性纠纷化解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在上海金融法院的审判实践运用中已相当成熟。

但有一类证券虚假陈述纠纷,起诉的投资者较少,违法事实相对清楚,如果采用“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处理,可能并不是纠纷的最优解——因为,选取出最合适的一起案件作为示范案件确有难度,加上立案、确定示范案件、告知、开庭、委托损失核算、判决甚至上诉、执行……一套程序下来,投资者拿到真金白银的赔偿款,少说也要半年时间。

“是否可以选择一个纠纷进行示范诉前调解,从而更快速、高效化解纠纷?”这个想法在杨立转脑中盘旋。

但要在没有示范案件的情况下开展群体性证券纠纷的诉前调解,对于杨立转来说,这还是“头一遭”。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这类证券群体性案件,专业化程度较高,特别是法律标准的确立,有赖于示范案件的处理为类案审理提供参考依据。如今,没有参考答案即开始“示范性”的诉前调解,案件的损失计算标准如何认定?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基准价格……“三日一价”以及重大性原则如何予以科学认定?事实的查明和标准的确立,都需要杨立转在本次的“示范诉前调解”中予以回应。

跨域协同,系列纠纷处理加了合力

就本案来说,上市公司的系列案可能涉及多少投资者?上市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如何,能否承担系列诉讼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又有着怎样的前因后果……

杨立转需要掌握的信息很多。如何更快、更全面地了解这些调解中需要的信息?或许需要借助“合力”。

近年来,在跨域协同方面,上海金融法院开展了不少积极探索,牵头与苏浙皖四家中级法院签署金融司法合作协议,联合沪上承担行政监管、自律管理职能的相关机构发起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同机制……

解的想法后,投保处负责同志欣然应允,随即表示:“调解是化解纠纷最好的处理方式,我们将在后续工作中积极配合法院,争取圆满解决。”

排摸系列案件可能涉及的投资者范围、上市公司近两年来的经营情况、行政处罚的前因后果……杨立转旋即与浙江证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接研判诉前化解所需掌握的上市公司全部信息。

示范调解 ,系列纠纷处理有了标尺

此时,另一个问题又出现了——上市公司对系列案件均采用调解方式存在顾虑。

“没有示范

要提升上市公司对系列案件的概括性调解意愿,症结在于确立统一的调解标准,这就涉及对争议焦点的回应。

“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基准价格……”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三日一价”的确定至关重要。经专业法官会议及证券业案件法官专业委员会讨论,最终确定了“三日一价”,为纠纷的处理定下标尺。

关键问题解决了,杨立转随即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损失核算报告。报告一出炉,杨立转与浙江证监局负责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同步征询监管部门意见。

很快,损失计算标准也确认了下来,这将为接下来的调解奠定扎实的事实基础,也给上市公司吃了颗定心丸。上市公司签署了《概括性同意诉前调解确认书》,承诺如无特殊情况,均同意由上海金融法院在立案前进行先行调解,无需再就个案征询调解意愿。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总对总”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杨立转立即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在线委派给浙江证券业协会和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两家调解组织联合调解。

在多方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初步的调解方案。

一案调解多案消,涉企纠纷“最优解”

在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的申请后,杨立转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组织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进行司法确认听证。

“双方通过本次调解一揽子解决全部争议。”

“朱某不再另行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等主体提出索赔需求。”

……

透过电子屏幕,杨立转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并快速生成了司法确认裁定书,并以电子方式送达至双方当事人。从朱先生线上提交材料到损失核定再到获得赔偿,历时三个月。

随后不久,浙江证监局投保处与浙江证券业协会一行专程赶赴上海金融法院,就涉科创板上市公司诉源治理工作进行深入交流。

“案件在没有示范判决情况下调解成功实为不易,我们将进一步加大与上海金融法院在诉源治理领域的合作力度,力争推出更多的创新举措和协作成果。”浙江证监局投保处负责同志表示。

示范诉前调解结案后,上海金融法院又陆续收到多份投资者诉该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状。杨立转随即通过总对总系统,将案件发送给沪、浙两地调解机构,继续联手调解。很快,相关纠纷均达成和解,投资者向上海金融法院撤回了起诉。纠纷化解平均耗时1个月,投资者总计获赔金额约13万元。

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系列案的顺利化解,不仅为投资者挽回了损失,也为上市公司一揽子解决类案纠纷奠定了基础,是上海金融法院做深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一次生动实践,也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下司法监管协同推动诉源治理的一次有效示范。一场诉源治理的“双城记”,上海金融法院汇聚共治合力,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贡献了金融司法力量。

来源丨上海金融法院

文字:郑倩、石洋洋

摄影:陈伟

编辑:丁易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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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浦江天平


一场诉源治理的“双城记”,一次跨域协同的“落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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