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经常遇到过大盘指数增长,但自己所持有的股票连续多天的大幅下跌?是否经常在上市公司年报、季报公布后的高价位购入,一段时间后的低价抛售?这一切可能并非偶然,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无法正确判断行情。本期,将带领各位投资者了解有关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的那些事。

关键词:炒股 证券虚假陈述 股票 亏损 索赔

常见的虚假陈述类型: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

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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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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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上市公司公告来确定是否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在证监局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事先告知处罚、正式处罚时,上市公司都需要在自己的官网上和媒体上进行公告,根据这些公告就能判断自己投资的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2. 根据公告内的日期来判断几个关键节点

公告内会包含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的时间段,结合法律和财务知识可以知道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这几个关键节点。根据这几个关键节点,就可以计算出买入均价、卖出均价等关键数据。

3. 使用专业的计算方式来计算损失

     根据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持仓数量、揭露日后卖出数量等数据,通过不同的计算方式(各地要求不同,比如上海使用移动加权平均法的概率较高),计算出损失额,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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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承办的虚假陈述案件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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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我所代理投资人王先生、韩女士、程先生等多位投资者起诉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其进行索赔。

投资者在2015年起开始购买该公司的股票,然而,该公司在2015年5月11日实施了虚假信息披露行为,该导致股价急剧下跌,股价最高时可达到20元,在揭露后仅为8元不到。经计算,三位原告总共投资损失高达近400万元。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刻着手计算投资者的具体损失,向该公司提起诉讼,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取赔偿款390余万。该案中,由于我所起诉时间较早,索赔进程较快,故而当事人主张的赔偿款得到了全额赔

1.投资者所购买的股票收到证监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在上市公司官网上的公告一栏内查询是否存在处罚),可对比自己购买该股票的时间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上市公司违法披露的时间。若处同一时段,可向上市公司提起诉讼。因每股情况不同,如投资者对具体个股的索赔条件有疑问,可向本所咨询。

2.请投资者保存《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及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等证据。

目前,我所仍在代理相关投资者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若投资者遭受相关损失,可与本所联系。我所近期正在代理启迪环境(000826)、岩石股份(600696)等案的投资者进行索赔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通过召开业绩说明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方式实施虚假陈述的,以该虚假陈述的内容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上首次公布之日为实施日。信息披露文件或者相关报导内容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因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构成误导性陈述,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构成重大遗漏的,以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开交易市场对相关信息的反应等证据,判断投资者是否知悉了虚假陈述。

  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下列日期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一)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

  (二)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因虚假陈述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等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的虚假陈述呈连续状态的,以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为揭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认定其揭露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在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后,为将原告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

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

无法依前款规定确定基准价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专业意见,参考对相关行业进行投资时的通常估值方法,确定基准价格。

  第二十七条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原告因虚假陈述买入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

(二)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的股票数量。

  第二十八条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原告因虚假陈述卖出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买回的股票,按买回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买回的股票数量;

(二)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基准日之前未买回的股票,按基准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买回的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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