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监管从严的背景下,监管部门的问询函、关注函、监管工作函等函件明显增多但对于回复问询函等函件,一些上市公司却显得并不积极,甚至采取拖延的方式应对2023年9月6日,上交所向华微电子(600360.SH)发出《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下称工作函),要求公司于5个交易日内进行书面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然而,公司先后七次申请延期5个交易日回复,最终迟至2023年11月11日才披露《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下称回复公告)且在回复公告中,公司仍未按照工作函要求提供相关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并称预计在2023年11月底予以提供,但经多次监管督促,截至2024年1月15日公司仍未提供。
从时间跨度上看,华微电子的披露回复公告的时间距离被下发工作函已超2个月,而至今更是已经超过4个月上交所指出,华微电子未及时回复监管函件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监管要求及公司公告承诺的时限提供相关文件,违反了相关规定。
同时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铖作为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因此于1月18日对华微电子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铖予以监管警示而回溯当时的工作函,公司牵扯的几个事项中涉及多个违规操作,也难怪公司一再拖延根据监管工作函,上交所此前收到信访投诉举报,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涛、控股股东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下称上海鹏盛 )、董事长夏增文等长期通过上海奔赛实业有限公司 (后更名为上海芙拉沃科技有限公司并注销,下称上海奔赛 ) 等主体挪用、侵占上市公司大额资金,涉嫌配股欺诈发行等,且公司前期披露的部分财务数据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内容存在不实。
具体而言,2015年8月19日,曾涛、陈笑蕊、陶文波分别以0.33亿元、0.67亿元、2.44亿元受让梁志勇、王庆志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海鹏盛股权,资金来源均为自有及自筹资金,然而信访投诉材料显示这些资金来自上市公司。
2024年4月上市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股盾网正在办理该股票投资者索赔案,本次监管机构对公司立案调查的具体原因尚未公布,但是股盾网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相当严厉的,显示惩戒机制更加严厉。
此外,2016年至2019年间,华微电子与上海奔赛存在频繁资金往来且均未披露,有资金变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之嫌且在2019年3月至4月,上市公司股东上海鹏盛曾向上海某有限公司借款2.2亿元用于参与上市公司配股,且华微电子表示未向上海鹏盛提供资金支持。
但信访投诉材料显示,2019年4月1日至4月4日,华微电子通过上海奔赛平安银行、村镇银行、招商银行等账户向上海鹏盛合计转账2.03亿元,随后上海鹏盛将该笔款项用于认购上市公司配股针对上述问题,上交所要求公司进行解释并逐笔披露相关账户间资金往来明细等,并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
但有意思的是,公司在回复公告中却含糊其辞,并以事项时间久远、银行对接业务人员业务不够熟练且函。
数据来源:Wind部分投资者认为,对于延期回复,尤其是华微电子这样长时间多次延期回复函件的现象,是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低下,内控不足的表现,同时也是上市公司对市场、法治以及投资者等缺乏敬畏之心的表现有市场人士对此表示,及时回复监管部门的函件,既是上市公司信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上市公司信披质量的重要指标。
因此,对上市公司延期回复函件的现象,理应坚决说“不”,建议设定“时间表”,对于在限定时间内不回复的上市公司,应采取监管措施,绝对不能任由上市公司随意延期信披事实上,延期回复监管部门的函件也涉嫌违规根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管部门下发相关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本就说明上市公司相关应披露的信息没有主动披露,如果延期回复,更有违“及时性”要求截至1月19日发稿,华微电子跌2.53%,报6.54元(本文首发于钛媒体,作者|翟碧月)。
股盾网团队提示:受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误导,造成损失的,建议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