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官网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金罚决字〔2024〕32号)显示,山东凯弘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因托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未按规定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被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淄博监管分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2024年5月14日。
同日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淄金罚决字〔2024〕31号)显示,李娜,对山东凯弘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未按规定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负有责任,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被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山东凯弘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凯弘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目前,山东凯弘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具有43处分支机构。
来源:半岛都市报·半岛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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