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频频爆出,从康得新、康美药业、抚顺特钢……,到近期刚被调查核实的风华高科财务造假一案,财务造假可谓层出不穷,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都说中国股民是最苦的一个群体,炒股亏损只能认栽,只怪自己投资判断失误。但各位股民请注意啦,但凡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给你造成的股票投资损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向上市公司主张赔偿哦。本文就告诉你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啥是财务造假?
财务造假,法律上定义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条即是股民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时,索赔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说就是只要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了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这四个情形中的任一情形,并且给股民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监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虚假陈述的具体定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在知道索赔的依据以后,还要知道诉讼的一个关键前提,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在证据上它有一个特殊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是,投资者起诉的前提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违法事实已经被有关机关认定,这里提到的有关机关一般指的是证监会、财政部或者法院,即有关部门已经对上市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或者法院已经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刑事判决。
那么,除了必要的证据以外,起诉时要列谁为被告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
(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三)证券承销商;
(四)证券上市推荐人;
(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
(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一般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上述法院是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
为您的维权行动进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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