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记者 王彤旭)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完善执法司法部门配合制约机制。

股民在安徽省阜阳市一家证券营业厅关注股市行情。(图片由CNSPHOTO提供)

意见指出,坚持零容忍要求,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查处力度,坚持应移尽移、当捕则捕、该诉则诉,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完善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责体系。

“今年4月,为应对日益严峻的市场环境,国务院发布资本市场新‘国九条’,要求加大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力度,强调要形成合力,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本次出台的意见,是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对此作出的回应。”王旻昊认为,意见在强调“零容忍”态度的同时,也从行刑衔接、案件管辖、打击范围、调查取证、刑罚适用、工作机制等角度作出具体规定,从执行层面真正将新“国九条”的精神落到实处。

意见明确,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严”的主基调,依法认定从宽情节,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意见同时指出,要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在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方面,意见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可以预见,未来对证券期货类犯罪的打击必然‘严’字当头。在‘零容忍’的基本框架下,仍有一些问题需要重点关注。” 王旻昊表示,首先, “严”是相对于“过宽”,并不否定“宽严相济”。因此,在实际执行中要严格防止“矫枉过正”。

王旻昊认为,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是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基石。虽然要求从严打击证券期货类犯罪,意见也认可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可以根据“明显优势证据标准”综合认定违法事实,但是仍然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为从严打击证券期货犯罪而放弃对证据标准的要求。

“证券期货类犯罪‘严’字当头是大方向,强监管、严司法必然是未来的主流。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其他机构,均需要加强自身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注重合规文化的培育,在证券发行、期货交易等过程中严守自己的合规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避免涉刑案件发生。” 王旻昊说。


四部门出手!依法严打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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