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当今社会机遇与和风险并存,在部分人群财富快速增长的大环境下,不少所谓“大神、牛人”化身理财高手,游走于规则监管之外,借“代为炒股、投资”之名义收取高额佣金,而监管的缺失极易带来资金安全风险,由此引发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日益增多。金融财产并非只是账户上虚幻的数字,它承载的是每个个体、家庭对于幸福生活的寄托和期许。
任应如何承担分析如下。
适用原则实现个案正义
诚信是现代社会赖以运行的重要机制,更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幸福的重要基础,诚信原则是民法第一原则。正是基于这一基础,民法有着和其他法律不同的“意思自治”优先性。《九民纪要》等会议纪要或规范性文件中也多次强调“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以期最大限度避免社会诚信崩坏、交易秩序紊乱,为化解民商事纠纷和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设立最后一道防线。
PART 1
案情简介与判决
202X年某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多次炫耀其金融经验之丰富、股票交易成绩之斐然,原告基于对被告交易经验的信任,将其自有股票交易平台账号交于被告操作。同时,双方签订了《兜底协议》,约定亏损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发现账户亏损金额巨大,遂终止协议,并收回账户。因原告亏损严重,且被告拒不赔偿,原
被告方辩称,该协议因违反《证券法》第 58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而无效,其不承担任何责任。
PART 2
法院裁判要旨
一
合同效力问题
对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兜底赔偿条款的效力,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做出确切规定。参照《九民纪要》精神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做法,多数法院认定该条款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和委托合同的责任承担原则,违背经济规律,应当认定为无效。
也有少数法院认为,该兜底赔偿条款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公共利益、不侵害公平正义,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诚信原则应当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法院依据《证券法》条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的规定,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兜底协议》违反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及交易规则,且违背合同的公平原则,认定该合同无效。
二
过错及赔偿问题
在同类案件中,“兜底条款”无效后,多数法院均认为该条款作为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其效力不具有独立性。因此,《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应属无效,由单方承担全部损失的约定、收益分配的相关约定均不具有约束力。之后,对于过错责任的认定及赔偿问题,依据涉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由法院自由裁量。
在本案中,法院依据案涉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并根据过错归责原则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实际损失。
本案中,法院判决保持司法谦抑性、未干涉民事主体双方的意思自治。在合同无效之后,既适用了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则,也运用了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结合案件事实及过错归则原则合理的确定了原告的实际损失金额。该判决实现了个案正义,可以促进现代社会经济体系在共信、共赢的机制下有序运转,实现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
PART 3
案例延伸
本案中,《兜底协议》被整体认定为无效,但在司法实践中其效力需要一分二从委托理财、兜底赔偿的角度分别判断。
一
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效力
1.若受托人为自然人的,其受托行为、理财行为无需经过行政机关审批、亦不受金融从业资质等约束,因此合同多数有效。但受托人属于金融行业从业人员时,应对受托人有无违反从业禁止性规定进行审查。如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从业人员私下以个人名义,接受理财委托,此类情形下,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2.若受托人为非金融机构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商事主体,法院则会综合判断其受托理财具体内容、形式,并结合经营资质、经营范围等进行审查。若受托理财的内容超出其经营范围,且超出部分属于国家禁止经营、限制经营以及特许经营范围,应当认定该合同整体违法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
兜底条款效力
兜底条款不同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该条款通常仅为整体《委托理财合同》中的部分条款,一般会约定受托方对于理财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受托方对于委托方所做的“最低利息、最低回报额”保证。
对于该条款的效力判断以及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1.若法院基于“未侵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程度,且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以及公平诚信原则”做出条款有效的判断,赔偿问题按照约定进行即可,自不必赘述。
2.若法院基于“风险负担不合理转嫁给,致使双方民事权利义务不对等以及有违公平原则”做出条款无效的判断,赔偿问题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此处亦不再赘述。
PART 4
法律风险提示
一
针对“受托方-理财经理人”
在如今金融监管越发严格的大环境下,未取得资质而从事大额资金代管、投资业务,有着极
二
针对“委托方”
尽管本案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委托方的判决,但若执行不顺利或被告清偿能力不足时,委托方依然会有巨额资金损失。遑论,在其他案件中法院依然有可能会做出不利于委托方的判决。因此,为了规避金融风险、保护自有资金安全,民众仍应该保持极高的警惕性,选择有资质的金融机构。
结语
法律适用千变万化,立法逻辑和法律的特性决定了现行法律具有片面性和滞后性。
检索、探究法律条文诞生之初的意义所在,进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探究如何说服法官适用原则裁判案件以实现个案正义和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LAWYER
作者简介
邢利平
合伙人
执业领域:
资本市场、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公司股权架构设计/治理、商业保理、供应链金融、建设工程等领域
蔚世苗
合伙人
执业领域:
私募基金、股权业务、诉讼案件代理
张毅帆
执业领域:
建筑工程、投融资、公司并购、股权架构设计、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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