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认定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共同由第三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公司股东之间、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直系血亲、姻亲、共同投资等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的,应当认定上述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案 号:(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6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311号),2016年9月19日发布。

2.拍卖人与买受人有关联关系情形下双方恶意串通的认定及相关拍卖的效力

——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拍卖行与买受人有关联关系,拍卖行为存在以下情形,损害与标的物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拍卖行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依法裁定该拍卖无效:(1)拍卖过程中没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或者虽有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买,但未进行充分竞价的;(2)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明显低于实际价格,仍以该评估价成交的。

案 号:(2012)执复字第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35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号),2014年12月18日发布。

3.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认定

——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裁判要旨: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案 号:(2012)民四终字第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33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号),2014年12月18日发布。

4.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情形下债权人的请求权

——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裁判要旨: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相关合同无效,但这两种方式不能并用,债权人只能择一行使。

案 号:(2012)民四终字第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33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号),2014年12月18日发布。

5.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与其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

——宁夏瀛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债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公司基于向其他公司的投资而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如果该公司与其所投资的其他公司由同一个第三方控制,则两公司即为关联公司,其相互之间发生经济往来的,属于关联交易。关联公司在发生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未参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及关联公司外部股东的利益,因关联交易直接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关联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关于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与其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问题,尽管股东主张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公司亦承认其与该股东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由于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与否,直接影响到公司其他未参与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利益,故在公司其他股东对此持有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对各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人民法院对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应认定。

1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7期(总第177期)。

6.关联交易价格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格的判断标准

——西安陕鼓汽轮机有限公司与高少华、程勤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公司法保护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并未禁止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合法有效的实质要件是交易对价公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的精神,应当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即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是否符合正常的商业交易规则以及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查。

案 号:(2021)最高法民再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见《某甲公司诉高某某、程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独立交易原则,造成公司利益不当流出,应认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载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6-2-276-002;另见《西安陕鼓汽轮机有限公司、高少华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年12月14日发布。

7.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

——西安陕鼓汽轮机有限公司与高少华、程勤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编者注:对应《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第一百三十七条(编者注:对应《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为侵权责任纠纷,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编者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行使诉讼权利。

案 号:(2021)最高法民再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见《某甲公司诉高某某、程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独立交易原则,造成公司利益不当流出,应认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载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6-2-276-002;另见《西安陕鼓汽轮机有限公司、高少华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年12月14日发布。

8.关联利益关系对认定专利权人违反FRAND原则的影响

——徐某、宁波路某科技实业集团公司与河北易某橡胶制品公司、河北冀某路桥建设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方式一般应为普通许可,但在特定情况下,基于关联利益关系的许可条件与一般市场竞争环境下的许可条件可能存在差异,如专利权人基于与被许可人的关联利益关系,作出的免费独占许可属于正常的商业安排,只要专利权人或该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对外仍承担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许可义务,并不影响关于专利许可的商业谈判,原则上不应仅因该种许可条件差异而认定专利权人违反FRAND原则。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见《徐某、宁波某科技公司诉河北某橡胶制品公司、河北某路桥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侵害标准必要专利权纠纷中FRAND许可义务的判断及其对确定赔偿数额的影响》,载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3-2-160-057;另见《徐某、宁波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24年2月21日发布。

9.认定关联企业间近似标识知名度与商誉能否共享的考量因素

——渝中区某老火锅诉渝北区某餐饮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具有较紧密关联关系的企业使用近似标识,且上述标识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如果其中一个标识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后,会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另一标识与其存在特定联系,那么该标识的知名度及其承载的商誉可正向传导到另一标识。

案 号:(2017)渝0112民初7238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见《渝中区某老火锅诉渝北区某餐饮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关联企业间近似标识知名度与商誉能否共享的考量因素》,载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9-2-488-016。

10.程序正当不能豁免因关联交易违反忠实义务的赔偿责任

——华泰贝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邓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案

裁判要旨:对因违反忠实义务引发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在一般侵权责任认定原理外,还应着重从行为人主体是否适格、侵权行为是否系行为人私自作出、受损利益是否属于原告公司等方面,坚持实质判断原则、紧扣忠实义务内涵对责任予以认定。因关联交易违反忠实义务责任纠纷,虽然行为人主张对交易已履行合法程序,但结果存在不公平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仍然可以主张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 号:(2018)京02民申80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见赵昭、毕凯丽:《华泰贝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邓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案——董事、高管等违反忠实义务责任的司法认定》,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11.股东能否以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为由要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云南省烟草公司红河州公司诉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解散案

裁判要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解散条件,主要是看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能否正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能否作出有效的决议;公司董事之间是否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其他股东长期占用公司的流动资金且存在关联交易等为由要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

案 号:(2009)红中民三终字第426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商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12.债权人向义务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诉讼时效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债权人向义务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的,如果具有可认定为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的客观事由,则应当认定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案 号:(2004)民二终字第8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02-210页;另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5年第2辑(总第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49-256页。

13.当事人越权转让公司股权给其关联公司的效力

——郑振欣、漳州紫金建材有限公司与龙岩恒发电业有限公司、刘晓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利用其在公司有权代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及担任总经理职务的便利,自行决定以公司的名义与其关联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关联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形下将公司的股权过户给关联公司,属于越权处置公司资产,应当认定为无效,关联公司有义务向公司返还股权。

案 号:(2012)民二终字第66—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见《上诉人郑振欣、漳州紫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龙岩恒发电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晓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3辑(总第3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13-236页。

14.未列入公司高管范围的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认定

——甘肃中集华骏车辆有限公司与周某某、高某某、毛某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未列入公司高管范围但实际行使公司高管职权的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依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和公平原则,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 号:不详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15.利用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的认定

——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与贵州东圣恒泰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金最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股东出资资金或者相应的资产从公司转移给股东时,股东并未向公司支付公正、合理的对价,即未向公司交付等值的资产或权益,属于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损害公司利益的抽逃出资行为。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见《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安顺永峰煤焦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载中

16.行为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但未直接取得出资款项并不影响抽逃出资的认定

——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关联关系将出资于公司设立后不久即大额、无正当理由地转出,构成抽逃出资,其是否从中直接取得出资款项并不影响抽逃出资的认定。

案 号:(2018)最高法民申79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见《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年9月12日发布。

17.公司对因关联交易造成损害的计算并不必然要求以依据合同无效起诉返还财产赔偿之诉确定具体损害数额为前提

——黄山西园置业有限公司与朱建洪、王凌峰、方红书、杭州久大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因合同无效起诉返还财产赔偿之诉与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之诉是两个独立的诉,公司对因关联交易造成损害的计算并不必然要求以依据合同无效起诉返还财产赔偿之诉确定具体损害数额为前提,公司可以以其自行计算因关联交易的损失数额提出诉讼请求。

案 号:(2017)最高法民申281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见《黄山西园置业有限公司、朱建洪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年12月29日发布。

18.股东持股比例与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关系

——新疆信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与兖矿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精神,一公司的部分股东在另一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且该部分股东合计持有前一公司80%以上股份的,应当认定两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案 号:(2016)最高法民申302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见《新疆信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年4月17日发布。

19.被同一主体共同间接控制的两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广州紫云山庄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罗兰德房地产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三条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根据上述规定,两公司由同一个第三方共同间接控制的,应当认定两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其相互之间的交易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应当认定为关联交易。

案 号:(2014)民提字第11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见《广州紫云山庄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年12月7日发布。

20.认定被共同控制的关联公司的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广州紫云山庄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罗兰德房地产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被同一个第三方共同实际控制的两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公司法所定义的关联关系。《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利用关联关系侵权的责任主体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包括被同一个第三方共同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在该关联公司被实际控制人利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认定被共同控制的关联公司的侵权责任。

案 号:(2014)民提字第11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见《广州紫云山庄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年12月7日发布。

21.《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能否作为认定关联交易行为无效的依据?

——济南玉清制水有限公司与山东尚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且损害了公司利益时,其法律后果是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关联交易行为无效。因此,《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不能成为认定关联交易行为无效的依据,关联交易行为的效力应当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案 号:(2016)最高法民申72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见《济南玉清制水有限公司与山东尚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11月8日发布。

22.关联交易人是否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亿达信煤焦化能源有限公司与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四平红嘴集团总公司、××飞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公司法》限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但并非对关联交易一律禁止,对于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是允许的,故《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关联交易赔偿责任应当以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而且,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责任是从事关联交易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责任的受偿主体是公司而不是公司的债权人,故债权人无权要求从事关联交易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 号:(2017)最高法民终8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见《亿达信煤焦化能源有限公司、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年7月16日发布。

23.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控股股东提起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诉讼的受理问题

——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健、通化矿业(集团)道清选煤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以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进行不公允关联交易给其造成损害为由,诉请公司的控股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侵权之诉,应当优先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具备适格原告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使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进行不公允关联交易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成立,该不公允关联交易侵害的对象亦是交易相对方即公司的利益,与公司股东自身财产损失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公司股东以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进行不公允关联交易给其本人造成损害为由,诉请公司的控股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 号:(2017)最高法民再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见《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年3月26日发布。

24.关联交易非正当性的认定因素

——上海安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安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魏文生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我国《公司法》并不是简单地禁止关联交易,而是禁止以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关于关联交易非正当性的认定,公司法仅以“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予以规制,司法实践中应主要从交易程序、交易对价、交易结果的角度来认定关联交易的非正当性。

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见刘亚玲、孙雪梅、赵琛琛:《关联交易非正当性及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司法认定》,载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2期。

25.公司法定代表人交叉任职情形下关联关系的认定

——上海知信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碧信广告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可见,两个企业之间客观上已形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两者构成公司法上的关联关系。据此,虽然一公司对另一公司并不构成股权控制或资本投资关系,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另一公司的总经理,对另一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拥有实质的支配力,该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间接控制另一公司,并能据此从中获取利益的,可以认定两公司之间客观上已形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两者构成公司法上的关联关系。

案 号:(2008)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2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见沈澜:《关联交易

26.关联交易行为效力的认定原则

——高炜与刘跃龙、四川省成都市贝海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成都市贝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关联交易。对关联交易效力的审查应当通过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进行。程序条件是关联交易订立过程方面的法律要求。关联交易生效的程序条件主要是披露。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障关联交易公正与公平的关键。实质条件要求关联交易的内容必须合法。据此,公司股东利用关联关系进行关联交易行为,充分履行了披露义务,且交易内容无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确认其效力。

案 号:(2013)成民终字第4283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见商海燕、彭有志:《股东利用关联关系签订含免租期租赁合同不一定损害公司利益》,载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0期。

27.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中股东代表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

——上海中科英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全资子公司与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关联关系中“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二者所进行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该全资子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他人”侵犯公司合法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依法应由该全资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当关联交易给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公司无法或不予追究时,法律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在公司的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该监事拒绝后,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体适格。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商事暨涉企典型案例之三,2022年4月19日发布。

28.监事代表诉讼及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赔偿责任的认定

——方某某与郑州四维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四维粮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被告系原告公司的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又是关联公司的股东兼监事,其代表原告公司与关联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将设备低价出售给关联公司,损害了原告公司利益。因原告公司无法主动提起诉讼,公司监事可以代表公司对该被告提起代表诉讼,其应当依法对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 号:(2021)豫01民终490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商事暨涉企典型案例之四,2022年4月19日发布。


公司关联交易纠纷裁判观点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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