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报送主体。按照《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要求完成首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按照本指引要求,由总所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

报送工作。

五是监事务所住所地证监局。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发布证券律所执业信息报送指引,7月底前需完成上半年补充报送工作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