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不履行清算责任的,本应当由公司承担的债务可能就会由股东承担
大刘是公司控股股东,持股70%,小刘持股30%。
2014年,大刘称公司亏损严重,故停止营业。
2015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法律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清算,以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但二股东大刘和小刘均未组织清算。
同年(2015年),公司的债权人欣欣家居在上海法院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家具定作费,该案欣欣家居胜诉,但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未发现公司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于是终结本次执行。
2017年,欣欣家居继而起诉大刘、小刘,要求其承担未进行清算、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责任。
法院认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判决由大刘、小刘共同偿还欣欣家居65万元货款。
但如未合法清算,可能在出资额之外,也要承担侵权责任,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股东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股东追偿的权利
2017年,欣欣家居胜诉后,立即申请强制执行,随后划扣了小刘存储在各大银行的共计47万元货币,但未执行到大刘的任何财产(实际大刘有一套别野,但因不动产信息未联网,法官未查询到)。
小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后,生活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小刘与欣欣家居签订了和解协议,支付了剩余的18万元款项(共计65万元),终结了执行。
法院认为:
公司被吊证后未清算,系谁的原因导致清算不能,二股东均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过错大小无法明确区分,但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享有股东权益,也应当按持股比例承担相应的义务,持股比例高的股东对于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对欣欣家居的65万元赔偿款,大刘和小刘依据持股比例各承担70%、30%,最终判决大刘返还给小刘65万元的70%,即45.5万元。
公司股东其他股东追偿,能否全额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大刘对公司的债务承担70%的责任,支付小刘垫付的45.5万元,小刘不服,提起上诉。
小刘在二审中提交了公司章程及多个录音,录音显示,在公司收到欣欣家居诉讼传票时,大刘称:“公司账簿之前都在我这里,现在找不到了,搬家了,找不到了”。
二审法院认为,大刘未尽注意义务,导致公司的账簿丢失、清算不能,应当负有主要责任,故判决大刘承担85%的责任,改判大刘支付给小刘65万元的85%。
除此以外,控股股东没有及时报告公司债务的、或者移交清算组的账簿、合同有缺失的,应当负有主要责任;股东如担任清算组负责人的,也要承担主要责任;承担责任比例可能多于其持股比例。
《九民纪要》规定,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