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送达的二审投资者胜诉判决,目前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同时中润资源投资者索赔案还在继续推进后续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1年12月27日晚,中润资源(000506)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中润资源违法事实为:中润资源应及时披露相关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中润资源未对上述事项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4月27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中润资源在2016年7月11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多次发生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行为。
根据前期投资者胜诉判决,在2016年7月13日到2018年4月27日之间买入中润资源股票,并且在2018年4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代理的金通灵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也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4年1月2日晚,金通灵(300091)公告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金通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综合目前信息,根据证券法以及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规定,在2018年4月25日到2023年6月28日之间买入金通灵股票,并且在2023年6月2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