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仅是公司的人员构成,当股东以各种形式对公司入股从而持有公司股份,可以进行分红。只是公司的运营中也是充满风险的,如果出现问题很可能就会亏读。

公司股东承担责任

围内经营公司,造成破产,则公司股东只用本公司的资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抵债,不付连带责任。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担连带责任。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的基本权利

议;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外,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于这一点,北京紫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而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

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名义股东顾名思义,只是一种名义上面股东身份,实际出资人和享有股东权益的另有其人,双方通过签订协议建立关系,一般是由于实际出资人不符合股东任职资格,当实际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出资有瑕疵时,名义股东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当实际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出现责任,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股东追偿,但在一补一追之中,名义股东为此付出的时间、精力等,都是一种不可估量的损耗。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股东责任、基本权利及名义股东风险问题”的解读,股东出资就是公司成立资以后,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人承担责任。


北京紫乾律所律师解读公司股东责任、基本权利及名义股东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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