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何雪华 德恒

发行人的环保问题一直是证监会的审核重点。2016年7月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IPO发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募投项目要符合相关行政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最近36个月存在违反环保法律规章,情节严重的不得IPO。

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作出了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682号令),该条例的修改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对拟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工作也规定了不同的要求。

在分析该条例的修改对拟上市企业的影响之前,先了解一下证监会对发行人环保问题的主要关注点。

一、证监会对于环保问题的关注点有哪些?

根据近期的反馈意见,对于环保问题,证监会的主要关注点有:

(1) 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

(2) 发行人是否已依法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环评批复。

(3) 发行人是否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4) 发行人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5) 发行人委托的污水处理单位、危废品处理单位等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6) 发行人是否建立了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报告期内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与维修记录、台账,环保费用支出情况,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

(7) 发行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且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8) 发行人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被周边群众举报。

(9) 发行人生产经营与募投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10)关注最近中央环保督察对发行人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修改

对拟上市企业有哪些影响?

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作出了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682号令),修改要点及对拟上市企业影响如下:

1.  修改要点

(1) 删除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将环评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修改后的《条例》第17条明确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相关的验收标准和程序。环境保护部已于2017年9月29日分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 简化环评程序。删除建设项目投产前试生产、环评审批前必须经水利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行业预审等审批前置条件、环评审批文件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工商执照前置条件等规定。

(3) 细化环评审批要求。明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的五种情形,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同时,为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增设环保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规定不得收取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的任何费用的规定。

(4)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规定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要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要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新增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新增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5) 加大处罚力度。明确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处罚。新增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规定了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厉打击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逾期不改的,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新增了对技术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以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新增了信用惩戒,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6) 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针对环保部门,新增了环境保护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组织论证、充分征求意见并公布。环保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等规定。针对建设单位,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  对拟上市企业的影响

鉴于该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是一大利好,主要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1)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2) 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

(3)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投资审批的关系由前置“串联”改为“并联”;

(4) 目前IPO企业在申报文件时,基本上都需要申报政府主管部门对处于可行性研究的拟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同意。但根据修改的条例理解,IPO申请的企业募集资金投资拟建项目在报会时都不需要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了,环评批复不再是报会的必备文件了,而只要在开工前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即可。

三、拟上市企业被行政处罚了怎么办?

对拟上市企业而言,行政处罚永远都是减分项,在中央环保督察“大考”全面打响、污染企业纷纷关停之际,重大的环保行政处罚极可能成为拟上市企业申请IPO的致命硬伤!

让我们通过分析近期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受到过环保行政处罚的案例,以探讨拟上市企业遇到环保行政处罚时可行的解决办法,具体受到的环保行政处罚及对应解决措施如下:

上述过会案例中,虽然天宇药业、晶华新材均受到多次环保行政处罚且单次被罚款金额较高,但由于其及时进行整改并足额缴纳罚款,且依法取得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关于该等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所以该等环保处罚并未构成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结合上述案例,若拟上市公司受到环保行政处罚,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就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整改并足额缴纳罚款;

(2) 就违法行为取得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该等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四、结论意见

公司上市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筛选优质企业、明星企业的过程。对“明星”而言,“丑闻”永远都是减分项,甚至会毁掉前程。对拟上市企业而言也是一样,行政处罚永远都是减分项。因此,拟上市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营,做到合法合规。如因环保问题受到行政处罚,除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足额缴纳罚款外,还应依法取得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关于该等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如果能做到前述几点,环保问题一般不会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郑重声明:本文纯粹为笔者的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也不代表笔者所任职机构的观点或建议。有不妥当的地方,欢迎各路大侠拍砖和探讨。


新环保政策下拟上市企业环保问题及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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