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泽达易盛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投服中心发布公告,公开征集泽达易盛案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泽达易盛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谈及为何对该案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投服中心在答投资者问时表示,泽达易盛案系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件。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泽达易盛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违法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属于欺诈发行、其责任人在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之外,理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投服中心表示,在全面注册制背景下,加大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追究,有利于推动和保障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投资者服务中心一直密切关注市场动向,依据相关规则,综合考虑案件重大典型、关注度高且具有较强示范性,违法行为人已被行政处罚且具有一定偿付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后续将申请参加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有示范意义”标准外,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也是考量因素。可见,现阶段投资者保护机构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其主要目的是针对重大典型、有影响力案件,同时进行诉讼试点、积累经验。

程晓鸣认为,从中国证监会对泽达易盛及其相关人员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看,泽达易盛及相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在定期报告中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均属于重大证券违法行为。而且,泽达易盛属于在注册制改革以后登陆科创板的企业,其欺诈发行的行为市场影响恶劣。可见,投资者服务中心根据相关规定选择该案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完全有必要的。

仲裁员、投服中心证券诉讼案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黄江东表示,泽达易盛作为首批因欺诈发行被行政处罚的科创板公司,值此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之际,该案的处罚及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对市场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有效震慑市场违法行为,为全面注册制保驾护航。其次,践行保护投资者理念,提高投资者的市场信心。最后,积累特别代表人诉讼经验,推动代表人诉讼常态化。

黄江东认为,特别代表人诉讼仅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程序本身并不会增加上市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总量,减少投资者诉讼成本、一次性解决纠纷才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主要目的,即使因巨额赔偿导致上市公司存在破产风险,这也是对违规企业应有的惩罚,并且不采取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方式并不会使得公司能有更强的赔偿能力,反而会使得部分因顾虑维权成本的投资者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泽达易盛案再次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将为法院、投保机构、证券监管部门等各方积累更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处理经验,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常态化,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

(编辑 张明富)


投服中心:加大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追究 推动和保障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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